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的編制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GB 5359.1中所規定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359.1—199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車輛類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
為了識別車輛而給一種車輛指定一組漢語拼音字母、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的編號。
3.2 企業(或商標)代號
表示企業(或商標)名稱的代號。
3.3 規格代號
表示車輛名義排量的代號。
3.4 類型代號
表示車輛所屬分類的代號。
3.5 設計序號
表示企業(或商標)代號、規格代號、類型代號相同的基本型車輛的設計順序號。
3.6 企業自定代號
表示車輛改進的順序號及對車輛的特征、系列等需要區別的代號。
4 型號編制方法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由企業(或商標)代號、規格代號、類型代號、設計序號及企業自定代號組成。其構成形式見圖1。
4.1 企業(或商標)代號
用企業(或商標)名稱中兩個(或三個)漢字的大寫字漢語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4.2 規格代號
用摩托車發動機名義排量表示,單位為毫升(mL)。摩托車發動機名義排量的確定:摩托車發動機名義排量按表1的規定選用。理論排量在相鄰兩個名義排量之間,可任選其中一個名義排量;賽車必須選用兩個名義排量中較大的名義排量。機器腳踏兩用車,其名義排量按理論排量取整表示。




注:1)X是消防車代號,由企業自定。
2)C是殘疾人用車的代號,由企業自定。
3)D是第四次改進的代號,由企業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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