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鐵道車輛組裝后的檢查與試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為1435mm新造地下鐵道車輛(以下簡稱車輛),有特殊要求時由供需雙方協商,另作補充規定。
2 引用標準
GB 6770 電力機車司機室特殊安全規則
GB 7928 地下鐵道車輛通用技術條件
GB 3317 電力機車通用技術條件
GB 14892 地下鐵道電動車組司機室客室噪聲限值
3 術語
3.1 最小曲線半徑
車輛所能安全通過的最小幾何曲線半徑。
3.2 撓度系數
當空載或負載的車輛靜置在傾斜的軌道上時,其運行平面與水平面形成一個夾角δ,車體斜壓在它的彈簧上,并與軌面的垂線形成夾角η。在消除了不對稱的影響以及彈簧和減振器的磨擦影響后,計算或測得的比值η/δ,稱為撓度系數。
3.3 粘著系數
一般表示動車的動輪與鋼軌之間的最大靜摩擦系數。
3.4 惰行
車輛依靠慣性運行。
3.5 整備狀態
隨車乘務人員、工具等齊全,使車輛能夠運轉的狀態叫整備狀態。
4 檢驗項目
4.1 外觀檢查
不解體檢查連接件的緊固狀態,應無松動。檢查車輛整體、油漆、標志、轉向架、各電機電器、機械裝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及GB 7928的規定。
4.2 限界檢查
應按照兩種情況檢查,空車檢查上部限界,重車檢查下部限界。檢查時,車輛彈簧處于穩定狀態,使車輛直線通過限界檢查器,檢查上部限界時取最小載荷狀態,檢查下部限界時取最大載荷狀態,見附錄A(參考件)。
4.3 檢查輪對的輪徑差和內側距
輪對的輪徑差和內側距應符合GB 7928的規定。
4.4 稱重檢查
車輛稱重須在專用衡器上進行,使車輛處于整備狀態下。
4.4.1 稱重前,允許調整懸掛裝置,但只檢查尺寸,不測量載荷,松開減振器和轉向架的連接裝置,緩解制動裝置。在整個稱重過程中,不允許用任何方式轉變或者調整車輛狀態。
4.4.2 稱重共進行四次,在前進、后退兩個方向上各上衡器兩次。測量時取四次記錄的算術平均值,該值與車輛計算重量之差應符合GB 7928的規定。
4.5 通過彎道的檢查
按照規定的速度,通過設計規定的最小平面曲線半徑,檢查下列項目。
4.5.1 連接電纜、連接風管、電動機連接線,應有適當長度并無損傷。
4.5.2 不應造成鋼軌和道岔的永久變形。
4.6 車鉤檢查
4.6.1 車鉤中心線距軌面高度及前后兩車鉤的高度差慶符合設計要求。
4.6.2 車鉤在規定的范圍內活動狀態良好。
4.6.3 車鉤裝置上的機械、電氣、空氣系統在連結時符合設計要求。
4.7 車輛安全檢查
4.7.1 檢查客室內報警裝置的作用。
4.7.2 檢查司機室和客室絕緣式滅火器,其滅火器的標志醒目。
4.7.3 車輛材料應符合GB 7928的要求。
4.7.4 客室照明燈、風扇等安裝應牢固可靠。
4.7.5 手制動裝置動作靈活,作用可靠。
4.7.6 檢查測速儀表、安全行車裝置、笛、鈴等,應作用良好。
4.7.7 檢查客室車門、司機室前端門、列車貫通門。
a. 開、閉靈活;
b. 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
c. 當車輛發生火災等情況下乘客能迅速疏散。
4.7.8 檢查車輛的前照燈和尾燈,應符合設計要求。
4.7.9 檢查車輛事故照明燈,應符合設計要求。
4.8 司機室工作條件檢查
4.8.1 司機了望方便,能清楚地看到軌道和線路信號,司機室應符合GB 6770的規定。
4.8.2 儀表和指示燈應清晰可見。
4.8.3 門、窗密封性應符合設計規定。
4.8.4 檢查司機室前窗的遮陽板和刮雨器,應作用良好。
4.8.5 司機室座椅符合GB 7928的規定。
4.9 通信檢查
4.9.1 車輛首車與尾車司機之間的聯系,應符合設計要求。
4.9.2 車輛廣播設備應作用良好,聲音清晰,符合設計要求。
4.9.3 車輛無線通信系統符合設計要求。
4.10 車載自動控制系統(ATC)檢查
4.10.1 自動駕駛系統(ATO)檢查
自動駕駛系統發生故障時,應能轉為司機控制。自動駕駛系統檢查下列項目:
a. 速度控制系統,在制動、惰行與加速度運行時沒有明顯的顛簸或振蕩;
b. 根據變化的指令而進行加速與制動時的速率應在車輛設計規定的極限內;
c. 在規定的停車區間內,車輛停車的位置準確。
4.10.2 自動防護系統(ATP)檢查
下列各項應符合設計要求:
a. 連續式車內信號自動停車裝置;
b. 自動限速裝置;
c. 車輛自動運行裝置。
4.10.3 自動停車系統(ATS)檢查
應符合設計要求。
4.11 噪聲檢查
車輛運行速度不大于80kg/h,在單行隧道內,檢查車輛噪聲其值應符合GB 14892-94的規定。
4.12 照度檢查
司機室和客室的照度應符合GB 7928的規定。
4.13 通風檢查
4.13.1 為了確保旅客舒適,通風機在額定電壓下運行,新鮮空氣量應不低于表1和表2規定。
表1

表2

4.13.2 每m
3空氣的含塵量不超過0.5mg。乘客所處的空間內,氣流速度不得超過客室溫度與氣流速度的關系曲線規定的最大值,見附錄B(參考件)圖B1。
4.14 檢查空調設備
4.14.1 空調設備在指定的環境溫度下應能達到預定的溫度,見附錄B(參考件)圖B2。
4.14.2 司機室和客室裝有空調裝置的地鐵車輛,調節器處于中立位置時的客室和司機室溫度:
a. 環境溫度低于30℃時,客室和司機室溫度應為18~25℃;
b. 環境溫度高于30℃時,客室和司機室內的溫度應為:
T
1≤20℃+0.5(T
2-20)℃ …………………………(1)
式中:T
1——客室和司機室的溫度;
T
2——環境溫度。
4.14.3 在外界氣溫較低、霉雨季節較大的地區,客室溫度與濕度的關系見附錄B(參考件)圖B3。
4.15 運行平穩性檢查
車輛平穩性要求W小于2.5,見附錄C(參考件)。
4.16 車輛振動參數測試
車輛運行于正常的線路上,在最大構造速度范圍內,以各種不同速度運行,測量不同速度下的垂向與橫向振動加速度。振動加速度參照GB 3317的規定。
4.17 車體密封試驗
4.17.1 車體及安裝在車體外部的電氣設備的所有開孔、門窗、孔蓋、蓋板的縫隙都應進行漏雨試驗。
4.17.2 開動通風機,讓車輛駛過噴射的龍門架,降雨量大于6mm/min,壓力200kPa,時間15min(例行試驗可縮短到5min)內部應無可見的水滴出現。
4.18 撓度系數測量
測量車體撓度系數,其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4.19 壓縮空氣設備氣密性檢查
4.19.1 車輛處于靜止狀態時,一單元車組壓縮空氣設備每分鐘總的泄漏壓力降低不超過10kPa。
4.19.2 控制風缸充氣到800kPa,關閉塞門,經24h,控制風缸的最低壓力不小于750kPa。
4.20 空氣制動試驗
4.20.1 空氣制動靜止試驗
車輛在靜止時,測量在緊急制動工況下的實際閘瓦壓力,其值應符合設計規定,下列數值應符合車輛運用要求。
a. 制動缸壓力及動作時間;
b. 制動缸活塞的行程;
c. 空重車調整系統;
d. 備用制動缸壓力及動作時間;
e. 儀表、閥類及控制系統。
4.20.2 空氣制動運行試驗
測定車輛在構造速度下的緊急制動距離和減速度,試驗應在平直線路上進行,裝有閘瓦間隙調整器的車輛,用新閘瓦進行試驗。
測定緊急制動距離在相同的區間至少進行三次,車輛以構造速度行駛,將操縱手柄置于緊急制動位,測量三次的緊急制動距離都應小于規定值。
如沒有條件在平直線路上進行,可在坡度不超過4‰的線路上進行,這時試驗值按下式進行修正。

式中:L'——修正的制動距離m;
L——測量的制動距離m;
V
0——車輛構造速度km/h;
V——制動初速度km/h,V與V
0之差不超過±3km/h;
i——坡度,‰,“+”號用于下坡,“-”號用于上坡;
R
0——旋轉慣性系數。若設計任務書或合同中無規定則可取0.08。
修正后的制動距離應小于規定值。
4.20.3 常用制動沖動率
其限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4.21 電氣制動試驗
4.21.1 先在冷態下測定電氣制動用電阻器的電阻值,然后進行制動試驗,在試驗過程中制動電阻器最高溫度不應超過規定值,電阻元件應無變形。
4.21.2 用電阻制動時,實際的制動狀況應符合設計要求。
4.21.3 制動時,每臺牽引電動機電樞電壓、電流和激磁電流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21.4 再生制動工況下,電氣制動依然保持穩定,并能平滑轉換。
4.21.5 具有電空配合的制動系統,應保證電制動優先及電氣和空氣制動有效,及時地協調配合,并符合設計規定。
4.21.6 過電壓保護及過載保護等應工作可靠。
4.21.7 裝有輪對防滑檢測裝置的地鐵車輛,該裝置應作用良好,滑行校正量可到運行現場調整。
4.22 電路檢查
4.22.1 各種電器、儀表、燈具等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其電器動作可靠,儀表工作正常。
4.22.2 主電路、控制電路、輔助電路的接線、配線以及絕緣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各接線端子緊固狀態應符合安全要求。
4.22.3 回流電路接地裝置安全可靠,并能防止雜散電流對軸承的電蝕作用。
4.23 受流器檢查
4.23.1 受流器的安裝高度及工作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4.23.2 在規定工作行程范圍內,動作靈活,滑板水平。
4.23.3 運行中正常受流時,無破壞正常受流的火花。
4.24 輔助電源用靜止逆變器檢查
4.24.1 檢查逆變器外部接線,應接觸良好,測量絕緣電阻,應符合車輛設計要求。測量時,主電路晶閘管、整流管等電子器件各電極應短接,控制電路電子器件應切除。
4.24.2 在額定負載的15%至100%范圍內,逆變器直流輸入電壓值的允差、電壓脈動率以及直流輸出電壓值允差、波形畸變率、頻率允差,均應符合車輛設計要求。
4.24.3 輸入電壓分別為額定電壓、最低工作電壓及最高工作電壓時,當負載在空載到額定負載至滿載范圍內突變,逆變器工作應正常。如無特殊規定,則負載突變量分別為:空載到50%額定負載至滿載,然后由滿載至50%額定負載至空載,各項試驗進行三次。
4.24.4 在負載分別為額定負載及50%額定負載時,當輸入電壓由最低工作電壓到額定電壓至最高工作電壓,然后由最高工作電壓到額定工作電壓至最低工作電壓,每項試驗各進行三次。
4.24.5 當輸入電壓分別為額定電壓、最低工作電壓及最高工作電壓,負載分別為額定負載及50%額定負載工作時、輸入電壓瞬時斷電,在車輛設計規定的斷電間隙時間內,逆變器仍應正常工作。
4.24.6 當輸入電壓分別為額定電壓、最低工作電壓及最高工作電壓,負載分別為額定負載及50%額定負載時,逆變器應能可靠啟動并正常工作。
4.25 輔助電動發電機組和空壓機用電動機
4.25.1 額定功率、負載應符合設計要求。
4.25.2 當網壓在規定范圍,輔助機組應能正常工作。
4.25.3 車輛運行中輔助電動機的輸入功率和輔助發電機的輸出功率應保持在“持續定額”或“間歇定額”的范圍內。
4.25.4 輔助電機組進行溫升檢查,溫升不允許超過規定值。
4.25.5 輔助電機組的保護應可靠。
4.25.6 輔助電機組及供電電源設備試驗時對“持續定額”的機組連續起動四次,“間歇定額”的機組連續起動六次,機組及附件應無損壞、飛弧。起動次數的一半應在最高電壓下進行,另一半在最低電壓下進行。第一次起動時電動機應處于冷態,每次試驗的時間應嚴格控制在正常工作條件下起動和停車所必需的時間。
4.26 蓄電池檢查
4.26.1 檢查蓄電池外觀,不允許漏液發生。
4.26.2 蓄電池充放電的過程中,充電放電的容量、電壓、電流和電解液的比重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4.26.3 車輛控制電路應滿足蓄電池浮充電的需要。
4.27 絕緣強度試驗
4.27.1 每個電路單獨對地用工頻電壓試驗,接通電路后,工頻試驗電壓的額定值從0緩慢升到規定值的1/2時,保持1min,在試驗過程中,不應出現絕緣擊穿、表面閃絡等現象。
4.27.2 電氣配線布線全部完成后,用絕緣電阻計,測量正負兩線間及各線與大地間的絕緣電阻其值不得低于設計規定值。
4.28 靜態空載動作試驗
試驗在規定的環境溫度及最低電壓和最低氣壓條件下,空載時各電器連續動作20次均正確無誤,試驗后無損傷。
4.28.1 主電路的保護及車輛控制系統試驗時車輛上主要電氣設備在故障狀態下及非常運行時應能迅速斷開故障,保護電器動作應可靠。
4.28.2 短路試驗在運行的車輛上進行,起動電阻已切除,電動機在最大磁場和最弱磁場兩種情況下進行。
4.28.3 過載試驗時對靜止的車輛制動,然后迅速進級,以使負載電流增加到使保護裝置動作。
4.28.4 車輛上電子設備,在環境溫度變化和網壓波動范圍內使車輛正常工作。
4.28.5 保護電器的整定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4.29 起動與加速試驗
4.29.1 牽引力與速度特性應符合設計規定值。
4.29.2 按照設計規定的條件,測量起動加速度,該值應符合車輛設計要求。
4.29.3 在不同線路的條件下,車輛以允許的最大電流起動,不應發生車輛空轉現象。
4.29.4 車輛運行時的牽引電動機各級磁場削弱系數應符合設計規定。
4.29.5 在車輛運行中,牽引電動機的換向火花級應正常,牽引電動機及主電路中其他各類電器的溫升,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極限。
4.29.6 測定牽引電動機峰值電流,測定牽引電動機等主電路主要設備的溫升,應符合設計要求。
4.30 動力學試驗
試驗在選定的線路上進行,試驗前車輛按規定的里程牽引運行,檢查下列項目。
4.30.1 運行安全性
車輛在線路上運行時,以脫軌系數評定其運行安全性。
a. 安全運行合格標準
Q
1/P
1≤1
式中:Q
1/P
1——脫軌系數;
Q
1——爬軌側車輪作用于鋼軌上的橫向力,kN;
P
1——爬軌側車輪作用于鋼軌上的垂向力,kN。
b. 增大安全運行裕量
Q
1/P
1≤0.8
新設計的車輛脫軌系數應小于等于1.0。
4.30.2 輪重減載安全指標
當左右側輪重偏載過大,即使輪對側向力較小時,也有脫軌危險,對于小曲線半徑低速運行的場合,應用減載率衡量運行安全性。
a. 安全運行合格
△P/P≤0.65
b. 增大安全運行裕量
△P/P≤0.65
式中:△P——輪重減載量;
P——減載和增載車輪的平均輪重;
△P/P——輪重減載率。
4.30.3 車輛傾覆安全條件
車輛傾覆是指車輛在運行中受到各種橫向力和垂直力作用,在最不利的情況下使整個車輛向一側傾倒。
a. 車輛不發生傾覆的條件
D<1
D=P
d/P
st 式中:D——傾覆系數;
P
d——車輛或轉向架同一側車輪的動載荷,kN;
P
st——相應車輪的靜載荷,kN;
b. 車輛傾覆的安全指標
D<0.8
4.31 牽引性能及運行阻力試驗
4.31.1 牽引電動機在額定電壓下進行牽引力及運行速度的測量。
(如果不是額定電壓,換算到額定電壓)
4.31.2 測量牽引電動機的磁場削弱系數,測定斬波器的導通比。
4.31.3 測量車輛的運行阻力即帶電運行阻力和惰行阻力。
4.31.4 繪制牽引特性曲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4.32 能耗試驗
檢查一單元車組在滿負荷運行、惰行、制動及停站時的耗電量,其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對能耗試驗用戶應向制造廠提供下列資料:
4.32.1 對于試驗運行方面
a. 線路長度、坡度與曲線的詳細資料;
b. 停車時間;
c. 不同區段上的最高允許速度;
d. 跑完全程或不同區段上的距離所需要的時間;
e. 試驗區段中網壓波動范圍;
f. 采用再生制動時供電電網的平均吸收能力。
4.32.2 對于試驗車輛方面
a. 車輛載重或牽引負荷;
b. 軸數;
c. 牽引的車輛在不同速度時的運行阻力曲線;
d. 允許的最大加速度和最大的加速度變化;
e. 允許最大的減速度;
f. 駕駛方式——人工的或自動的。
5 試驗種類
5.1 型式試驗
原則上試驗項目應集中在一單元車上進行。
型式試驗項目內容為表3中標T的項目。
5.2 例行試驗
例行試驗項目內容為表3中標“S”的項目。
5.3 研究性試驗
僅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時才進行。對每種特殊情況,用戶和制造廠應對這些試驗的操作方法和試驗程序進行協商。研究性試驗結果不能作為拒絕接受車輛的理由。
研究性試驗項目為表3中標i的項目
表3 檢驗項目

注:在試驗分類中:
T——型式試驗項目;
S——例行試驗項目;
S*——簡化的例行試驗項目,其簡化形式由供需雙方商定;
i——研究性試驗。
5.4 線路運用考核試驗
對新設計試制、有重大改進、長期停產后重新生產及轉廠生產的車輛,在批量生產以前應進行本試驗,試驗在一單元車上進行。
5.4.1 運用考核試驗里程(或時間)應不低于一單元列車架修的里程(或時間)。
5.4.2 在運用考核試驗期間,主要部件出現重大故障時允許更換部件,已運行的里程(或時間)按50%繼續累計進行。
5.4.3 運用考核試驗結束后,進行全面解體,檢查各部件和磨耗情況,檢查電線、電纜連接的可靠性。
5.4.4 試驗期間對下列事項作出記錄
a. 運行區間和運行時間;
b. 運行里程;
c. 運行情況(如氣候、客流、運行圖……等);
d. 最大牽引速度;
e. 運行中出現的故障。
6 典型運行時刻表的檢查
用戶向制造廠提供運行時刻表,車輛運行在不同區間的時間,應符合合同的規定。
7 資料和備品
車輛出廠時,制造廠應按附錄D(參考件)向用戶提供資料及備品。
附錄A
限界檢查的方法與要求
(參考件)
A1 車輛限界應按照兩種情況檢查:車輛靜態限界(車輛停止時的凈空)和車輛動態限界(車輛運行時凈空)??哲嚈z查上部限界,重車檢查下部限界。檢查時,車輛彈簧處于穩定狀態,使車輛直線通過限界檢查器;檢查上部限界時取最小載荷狀態(車上乘務員和隨車工具),檢查下部限界時取最大載荷狀態(滿足規定性能的最大設計載荷)。車輛限界符合合同中的規定。
附錄B
通風和空調設備檢查的方法與要求
?。▍⒖技?BR> B1 客室內通風,為使氣流速度不致影響乘客的舒適度,氣流速度應符合客室溫度與氣流速度的關系曲線見圖B1。

圖B1 客室溫度與氣流速度的關系曲線
B2 裝有空調裝置的地鐵車輛,調節器處于中立位置時,客車溫度與空調裝置的關系曲線見圖B2。

圖B2 客室溫度與空調裝置的關系曲線
B3 裝有除濕裝置的地鐵車輛,客室溫度與濕度的關系曲線見圖B3。

圖B3 客室溫度與濕度的關系曲線
附錄C
車輛平穩性評定指標
?。▍⒖技?BR>

式中:W——平穩性指標;
A——振動加速度(g);
f——振動頻率(Hz);
F(f
1)——頻率修正系數。
附錄D
資料及備品清單
(參考件)
D1 制造廠應向用戶提供下列資料及備品:
a. 產品圖樣及有關技術文件;
b. 出廠檢查記錄;
c. 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d. 技術履歷??;
e. 隨車備品及專用工具。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北京建筑綜合機械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地下鐵道設計研究所、鐵道部科學研究院機車車輛研究所、電子工業部湘潭電機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杜華民、劉端祥、王繼增、周行運、徐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