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等效采用IEC 1097-1國際標準《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第一部分 搜救雷達應答器(SART)——操作與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及要求的測試結果》。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作在9GHz頻段上,用于海上搜救工作的搜救雷達應答器(SART)的性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全球海上遇險安全系統(GMDSS)要求配備的SART,本標準是制定各種SART產品標準的依據。
2 引用標準
GB 9391 船用雷達技術要求和使用要求測試方法和要求的測試結果
GB 12267 船用導航設備通用要求和試驗方法
3 性能要求
3.1 一般要求
a. SART應能使援救者的雷達上顯示一系列等間隔的點,以表示遇險者的位置;
b. 從20m高處落入水中不致損壞;
c. 應能在10m水深處最少停留5min而仍保持水密;
d. 在規定浸水條件下受到45℃熱沖擊時,仍應保持水密;
e. 單獨落入水中時,應能正向浮起;
f. 應備有一根可漂浮的短索(不短于10m)用作系繩;
g. 應能抗海水及油的浸蝕;
h. 應能經受長期日光照射,性能不下降;
i. 外部結構平滑,表面顏色應為黃色或桔黃色;
j. 重量應適合于人工攜帶。
3.2 操作要求
a. 應便于非熟練人員啟動;
b. 應有防止意外啟動的裝置;
c. 應有聲或光指示器,或兩者兼有,以指示工作是否正常及提示遇險者SART已被搜救雷達觸發;
d. 應能人工啟動與關閉,也可具有自動啟動功能;
e. 應具有備用狀態(啟動但未觸發)指示功能。
3.3 電源要求
可供SART在備用狀態下工作96h后,再在1kHz脈沖復頻率的連續詢問下,提供8h的應答發射。
3.4 環境(溫度)要求
SART應能在-20~+55℃環境溫度中工作,并能在-30~+65℃的溫度下貯存而不致損壞。
3.5 天線高度
配置在救生艇筏上的SART的天線高度應高于海平面至少1m。
3.6 天線特性
SART的天線垂直方向性圖及其流體動力學特性,應使其在狂涌情況下能對搜尋雷達作出響應,天線水平方向性圖基本上是全向性的,發射與接收均應使用水平極化波。
3.7 距離性能
當符合GB 9391要求的航海雷達使用15m高的天線,對相距至少5n mile處的SART詢問時,SART應能正常工作。當峰值輸出功率不低于10kW的機載雷達在900m上空,對相距至少30n mile處的SART詢問時,SART也應能正常工作。
4 標志
產品標志除滿足GB 12267第10.2條的規定外,還應在設備的外部清楚地標明簡單的操作說明(用中文和英文)及所使用的原電池的失效日期(用中文和英文)。
5 技術特性
5.1 頻率范圍:9200~9500MHz。
5.2 極化方式:水平極化。
5.3 掃頻速率:200MHz/5μs,標稱值。
5.4 響應信號格式:12次掃描。
5.5 掃頻形式:鋸齒波,正向掃頻時間7.5±1μs;反向掃頻時間0.4±0.1μs;響應從反向掃頻開始。
5.6 脈沖持續時間:100μs,標稱值。
5.7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不小于400mW(等效于+26dBm)。
5.8 接收機有效靈敏度:詢問雷達脈沖寬度大于400ns(中或長脈沖)時,優于-50dBm(等效于0.1mW/m
2);詢問雷達脈沖寬度小于或等于100ns(短脈沖)時,優于-37dBm。
5.9 工作時間:在備用狀態下工作96h后,還能在1kHz脈沖重復頻率的連續詢問下,提供8h的應答發射。
5.10 激發后恢復時間:小于或等于10μs。
5.11 從接收到搜尋雷達信號至開始發射應答信號的延遲時間:小于或等于0.5μs。
5.12 天線垂直波束寬度:相對于SART的水平面,最小為±12.5°。
5.13 天線水平波束寬度:360°,圓度在±2dB以內。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交通部通信導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大連海運學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袁安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