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4-12-27批準 1995-07-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駐車制動性能要求和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用撐桿及停車架駐車性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除越野賽車以外的各類摩托車(以下簡稱摩托車)。
2 引用標準
GB/T 1536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駐車性能試驗方法
GB/T 15028.1 摩托車操縱穩定性術語 坐標系和運動
3 術語
3.1 駐車
按規定方式將車輛停留在某個位置。
3.2 駐車表面
摩托車駐車時,支承車輪、撐桿或停車架的堅實、平坦表面。
3.3 支撐接觸區
摩托車駐車時,撐桿或停車架端頭與駐車表面之間的接觸區域。
3.4 撐桿
為車輛駐車時提供與駐車表面的第三個支承接觸區的可收放裝置。
3.5 停車架
安裝于摩托車前、后輪之間,為駐車時在車輛縱向中心平面的每一側,提供與駐車表面至少一個支承接觸區的可收放裝置。
3.6 比壓
摩托車駐車時,支撐接觸區單位投影面積上承受的平均正壓力。
3.7 車輛坐標系
該坐標系見GB/T 15028.1中3.2條的規定
3.8 側翻坡度角
兩輪摩托車用撐桿或停車架駐車時,當駐車表面向左(或向右)一側傾斜,使車輛繞平行于X軸的軸轉動到開始翻倒或滑動的臨界狀態時,駐車表面與水平面之夾角。
3.9 前翻坡度角
兩輪摩托車用撐桿或停車架駐車時,駐車表面向車輛前進方向傾斜,使車輛繞平行于Y軸的軸轉動到使駐車裝置開始滑動或自行收回,不再將摩托車支撐在固定位置的臨界狀態時,駐車表面與水平面之夾角。
4 技術要求
4.1 結構要求
4.1.1 駐車制動裝置
4.1.1.1 摩托車駐車制動裝置操縱應方便,當駕駛員在其座位上用一只手握住方向把或方向盤的情況下,應能進行駐車制動操作。
4.1.1.2 摩托車駐車制動應可靠,不得因駕駛員離開、駐車時間長、操作制動的能源耗盡等原因而造成駐車失效。
4.1.1.3 駐車制動應有獨立于行車制動的控制機構及傳動裝置,若與行車制動用同一操縱機構和傳動裝置時,則必須有獨立的控制機構,使其制動器保持制動狀態。
4.1.1.4 解除駐車制動至少需要有兩個獨立的動作,不應因無意或誤操作而解除駐車制動。
4.1.2 撐桿和停車架
4.1.2.1 兩輪摩托車撐桿和停車架操縱應方便,當使用撐桿駐車時,駕駛員在不離開座位并保持車輛穩定的情況下,應能用一只腳操縱撐桿駐車;當使用停車架駐車時,駕駛員依靠自身的力量,應能操縱停車架支起摩托車。解除車輛駐車時,駕駛員握住方向把向前推動車輛,駐車裝置應能依靠回位彈簧的力量收回到原位,且不得在行駛中因振動而使其自行落下,但允許借助駕駛員的腳力幫助回位。
4.1.2.2 撐桿一般應安裝在車輛左側,用停車架駐車時車輛可前、后兩輪同時離地或僅一輪離地。
4.2 性能要求
摩托車駐車性能按 GB/T 15364 的方法進行試驗。
4.2.1 三輪摩托車在上坡和下坡兩個方向上駐車時,應達到表1規定的駐車制動性能要求。
表 1
|
車輛類型 |
駐車坡度角,(°) |
控制力,N | |
|
手力 |
腳力 | ||
|
正三輪摩托車 |
≥10 |
≤200 |
≤350 |
|
邊三輪摩托車 | |||
4.2.2 當兩輪摩托車的撐桿安裝于車輛左側時,其側翻坡度角、前翻坡度角以及撐桿支撐接觸區的比壓和停車架駐車的側翻坡度角、前翻坡度角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
側翻坡度角,(°) |
前翻坡度角,(°) |
撐桿支撐接觸區比壓 N/mm2 | ||||
|
撐桿駐車 |
停車架駐車 |
撐桿駐車 |
停車架駐車 | |||
|
左傾 |
右傾 |
左傾 |
右傾 | |||
|
≥9 |
≥5 |
≥8 |
≥6 |
≥8 |
≤0.70 | |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南昌航空工業學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匡宇文、顧新、陳人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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