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產品的能效等級、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煤、天然氣、油、生物質為燃料或以電為熱源,以水或有機熱載體為介質的固定式鍋爐:
a) 額定蒸汽壓力≥0.1 MPa且<3.8 MPa的蒸汽鍋爐;
b) 額定出水壓力≥0.1 MPa且額定功率≥0.1 MW的熱水鍋爐;
c) 額定介質出口壓力≥0.1 MPa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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