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車用壓縮氫氣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氣瓶(以下簡稱氣瓶)的型式和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制造公稱工作壓力不超過70 MPa、公稱水容積不大于450 L、貯存介質為壓縮氫氣、工作溫度不低于-40 ℃且不高于85 ℃、固定在道路車輛上用作燃料箱的可重復充裝氣瓶。注: 氫燃料電池城市軌道交通等供氫用氣瓶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制造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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