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鍋爐房在工藝設計中通常涉及的項目、要求、基本公式、方法和應依據的資料等相關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鍋爐額定蒸汽壓力不大于9.81MPa、額定蒸汽溫度不大于540℃的以煤、油、天然氣和煤氣為燃料的工業、民用和企業自備鍋爐房及中、小型電廠(站)中與鍋爐相關的工藝設計計算。對于擴建、改建的鍋爐房及中、小型電廠(站),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是按國家法規和標準要求、并結合工業鍋爐和中小型電站鍋爐的10多年實踐、運行經驗進行編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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