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經濟運行的基本要求、管理原則、技術指標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以煤、油、氣為燃料、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鋼制鍋爐,包含GB/T1921所列額定蒸汽壓力大于0.04MPa且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1t/h的各種參數系列的蒸汽鍋爐和GB/T3166所列額定出水壓力大于0.1MPa且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各種參數系列的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余熱鍋爐、電加熱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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