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燃煤、燃油、燃氣和電加熱生活鍋爐的出廠熱效率及生活鍋爐熱工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以煤、油、氣為燃料或電能加熱,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生活鍋爐。
a) 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1t/h的蒸汽鍋爐;
b) 額定熱功率小于0.7MW 的承壓熱水鍋爐;
c) 常壓熱水鍋爐和真空相變熱水鍋爐(以下簡稱真空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余熱鍋爐及不以水為介質的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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