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驗證搬運6m 及其以上長度貨運集裝箱的平衡重式叉車穩定性的附加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GB/T5141所列內容之外的附加試驗。
本標準規定的穩定性試驗可確保搬運貨運集裝箱的平衡重式叉車在下列條件下合理而恰當地使用時具有足夠的穩定性。
a) 叉車在風速不超過12.2m/s(蒲福風級6級)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在規定運行高度帶著貨運集 裝箱運行和堆垛);
b) 風速超過12.2m/s時的風力應在3.5.3中的式(1)和(2)中代入風速v 值來計算;
c) 叉車向前運行,貨運集裝箱前置并起升到其底面高于駕駛員座墊上的最大壓縮點且距離不大 于1m,門架完全后傾。
注:載荷起升后,駕駛員應能從貨運集裝箱的下面看見前方。
符合上述a)或b)中所述條件的穩定性試驗適用于所有叉車。
符合上述c)中所述條件的穩定性試驗僅適用于運行時集裝箱需要部分起升的叉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在下列條件下使用的叉車:
———搬運可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
———搬運有可移動重心的集裝箱(見GB/T1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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