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工作壓力小于3.8 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熱工性能試驗(包括定型試驗、驗收試驗、仲裁試驗和運行試驗)的方法、并規定了以表格形式表示試驗結果。
本標準適用于手工或機械燃燒固定燃料的鍋爐、燃燒液體或氣體燃料的鍋爐和以電解為熱能的鍋爐。熱油載體鍋爐及以垃圾作燃料的鍋爐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余熱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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