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產品型號編制的方法。標準適用于額定工作壓力大于0.04MPa,但小于3.8MPa,且額定蒸發量不小于0.1t/h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鋼制蒸汽鍋爐和額定出水壓力大于0.1MPa的固定式鋼制熱水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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