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適用于額定蒸汽壓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發電用的蒸汽鍋爐、火力發電廠熱力系統壓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額定蒸汽壓力小于3.8MPa的發電鍋爐可參照執行。
規程監察范圍:
a)鍋爐本體受壓元件、部件及其連接件;
b)鍋爐范圍內管道;
c)鍋爐安全保護裝置及儀表;
d)鍋爐房;
e)鍋爐承重結構;
f)熱力系統壓力容器:高、低壓加熱器、除氧器、各類擴容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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