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呼吸器用碳纖維全纏繞鋁合金內膽復合氣瓶(以下簡稱: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稱水容積不大于12L、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30 MPa、用于充裝呼吸氣體、使用溫度范圍為-40 ℃~60 ℃并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復合氣瓶。
本標準不適用于車用復合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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