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R0001—2004
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NOnmetal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第三章設計
第十八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取得設計許可,并在所批準的類別和品種范圍內進行設計,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類別和品種范圍的劃分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許可與管理規則》的規定執行。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不得在外單位設計的圖樣上加蓋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經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機構指定的圖樣除外)。
第十九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加蓋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設計資格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
第二十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一)非金屬壓力容器技術特性表;
(二)設計、校核、審核(定)人員的簽字;
(三)技術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主要包括設計圖樣、主要部件圖、技術條件和強度計算書,必要時編制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第二十三條裝設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積的計算書。無法計算時,應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協商選用安全泄放裝置。
第二十四條設計非金屬壓力容器時,設計單位應當根據非金屬壓國和容器所盛裝的介質、使用地區的歷年來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氣溫的極限值及使用工況等條件,在設計圖樣上注明工作溫度及最低使用溫度和最高使用溫度。混合介質應注明主要介質的成分。
第二十五條石墨制壓力容器安全系數的選取應當符合表1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玻璃鋼制壓力容器的設計主要包括筒體強度計算、二次粘接、開孔及補強計算、接管及其他部件的連接結構、螺栓連接、鞍座及支撐結構形式和安全附件等。
(一)玻璃鋼制壓力容器的設計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法:
1、模型容器驗證法;
2、強度設計和驗證試驗法。
(二)設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設計載荷主要包括內外壓力、沖擊載荷、非金屬壓力容器自重和介持重量、人員動載荷、風載和地震載荷、雪和冰載荷、熱膨脹和溫差變化引起的載荷,因支撐吊耳、環、鞍座或其他支撐作用而引起的載荷等;
2、設計限制;
3、降解考慮;
4、制作方法;
5、組合單元;
6、復合材料的各向異性特性。
(三)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最低設計溫度不應超過-54℃最高設計溫度不應超過121℃或樹脂熱變形溫度減去19℃,兩者取其中較低值。
(四)玻璃鋼制壓力容器的鋪層設計應當證明以下內容:
1、纖維及制品類型;
2、樹脂體系及配比;
3、鋪層的次序、方向和層數;
4、成型工藝(含固化工藝);
5、樹脂及不溶份的含量(質量比)。
第二十七條全塑料制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檢驗及驗收應符合本規程和HG20640《塑料設備》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塑料材料的使用極限溫度根據HG20640《塑料設備》中相關規定,以及相關材料標準中規定的極限使用工作溫度進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制造單位對原設計的修改,應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修改的書面證明文件,并對改動部位做詳細的記載。
第四章制造和現場組裝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三十條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含現場組裝,下同)單位應當建立非金屬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管理手冊、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通用工藝及特殊方法標準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制造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性能全面負責。
第三十一條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A4級壓力容器范圍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范圍制造。
第三十二條制造單位制造的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其安全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并在非金屬壓力容器明顯的部位設置產品銘牌和注冊銘牌(見附件2)
第三十三條非金屬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應向用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一)竣工圖,竣工圖樣上應有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與實際產品情況一致,并加蓋竣工圖章,竣工圖章上應有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
(二)質量證明書(見附件3)及產品銘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四)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非金屬壓力容器受壓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當向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戶提供合格證書或質量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的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機構考試,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已經取得證的作業人員,連續6個月未從事作業工作,或者不能完成一個正常作業工作時,應當重新考試。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應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進行作業。制造單位應當建立非金屬壓力容器作業人員技術檔案。
第三十六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鋼制部件受壓時,鋼制部件的焊接工藝評定和焊工的要求應當符合JB4708《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則》。
第三十七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耐壓試驗場地應當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并經單
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
第三十八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檢查人員應當對實際的操作工藝參數和制造質量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或者出具檢查報告,對檢查結論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監督作業人員做好各種施工記錄。
第二節 石墨制壓力容器
第三十九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粘接和浸漬工藝應當分別按《石墨粘接工藝評定》(見附件4)和《石墨浸漬工藝評定》(見附件5)的要求進行評定驗證,并應符合相應要求。
第四十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的粘接工藝規程和浸漬工藝規程及材料修補工藝規程應當根據已評定合格的工藝編制。石墨制壓力容器粘接浸漬工藝規程應當由單位技術人員編制、責任工程師審核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 材料進行修補應當有詳細記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號、生產廠商、粘接工藝參數(接頭間隙、表面質量、凝固溫度和時間等)、粘接操作人員及修補時間等。
第四十二條 受壓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頭時,應當同時制作粘接接頭試件。
第四十三條 粘接接頭試件與試樣應當符合以下的要求:
(一)試件的材料應與容器用材料同牌號同廠家;
(二)試件、試樣的尺寸及其加工、試驗、評定按HG/T2378《石墨粘接劑粘接抗拉強度試驗方法》的規定;
(三)試件的粘接應當由粘接該臺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人員完成,并采用與其粘接相同的條件與工藝。
第四十四條 受壓鋼制殼體的檢驗,應當滿足GBl50《鋼制壓力容器》或GBl51《管殼式換熱器》的相關要求,還應滿足圖樣上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石墨零部件的外觀檢查應符合圖樣尺寸要求,其內外表面應光滑、無氣泡、砂眼、凹坑和裂紋,不得有突變的尖銳劃痕等缺陷。
第四十六條 石墨管在組裝前應逐根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的壓力值應不低于設計壓力值的2倍,保壓10min,不滲漏為合格。
第四十七條 塊孔式換熱器的石墨塊件在組裝前應當單件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的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10min,不滲漏為合格。
第四十八條 制造單位檢查員應對受壓元件的材料標識進行確認,保證其可追蹤性。
第四十九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應按設計壓力的1.25倍或按圖樣規定進行耐壓試驗(液壓試驗),或者按規定或圖樣規定增加氣密性試驗。耐壓試驗前,石墨制壓力容器各連接部位的緊固螺栓必須裝配齊全,緊固妥當。壓力試驗必須用兩個量程的并經過校正的壓力表。試驗用壓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6級,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當為最高試驗壓力的2倍左右,但不應低于1.5倍和高于4倍,壓力表應安裝在試驗容器頂部便于觀察的位置。
第五十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耐壓試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耐壓試驗一般采用清潔水;
(二)容器中應充滿液體,滯留在容器內的氣體必須排凈。容器外表面應保持干燥。當容器壁溫與液體溫度接近時,才能緩慢升壓;
(三)圓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換熱容器每升高0.1MPa保壓2—3min,達到試驗壓力后保壓30min,然后緩慢降至設計壓力,保壓足夠時間進行檢查;
(四)塊孔式換熱容器其升壓速度應極緩慢,一般每2~3min升高0.1MPa,達到試驗壓力后保壓30min。然后緩慢降至設計壓力,保證足夠時間進行檢查;
(五)保壓檢查期間其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用連續加壓來維持壓力不變。石墨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過程中不得緊固螺栓或向受壓元件施加外力;
(六)石墨換熱器液壓試驗程序按GBl51《管殼式換熱器》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石墨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完畢后,應將試驗介質排盡。
第五十一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壓力值為容器的設計壓力值。
第五十二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設計上不允許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二)氣密性試驗必須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
(三)碳素鋼和合金鋼殼體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其試驗溫度應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殼體按圖樣規定;
(四)氣密性試驗所用氣體應為干燥清潔的壓縮空氣、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
(五)石墨制壓力容器進行氣密性試驗時,一般應將安全附件裝配齊全。如需使用前在現場裝配安全附件,應在石墨制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的氣密性試驗報告中注明裝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進行現場氣密性試驗;
(六)氣密性試驗時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保壓30min,經檢查無泄漏為合格。
第三節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
第五十三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成形和粘接工藝應當按《玻璃鋼壓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藝評定》(見附件6)的要求進行評定驗證,并應符合相應要求。
第五十四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的成形和粘接工藝規程應當根據已評定合格的工藝編制。石墨制壓力容器粘接浸漬工藝規程應當由單位技術人員編制、責任工程師審核后執行。
第五十五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每一個粘接劑配制批次應制備一塊粘接試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強度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第五十六條 制作模具的材料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具有足夠的尺寸穩定性;
(二)能受成形和固化時所產生的壓力載荷;
(三)能抵抗樹脂膠液的浸蝕。
第五十七條 制造單位應對實際的粘接情況進行檢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粘接的粘接劑其性能不應低于內襯層樹脂的性能;
(二)接管和筒體的粘接處應當按照設計規定進行補強;
(三)固化時間和溫度應符合工藝要求;
(四)采用纖維纏繞時,應當使內襯具備工藝規定的厚度和硬度,以保證纏繞角度和纏繞張力;
(五)內襯層必須能完全延伸到壓力容器所有開孔處(插入式金屬接管除外);
(六)粘接試驗用層合板應當取自容器或平層合板;
(七)平層合板材料應當與容器相同;
(八)采用金屬材料和工程塑料制作內襯時,應當對粘接面進行機械或化學處理,保證粘接質量。
第五十八條 制造單位應當對檢驗結果進行記錄,填寫好相應的檢測報告,并由檢查責任人確認:主要檢查項目及合格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玻璃鋼制壓力容器內、外表面應當光滑平整,不應有雜質、纖維外露、裂紋、明顯劃痕、疵點、白化和嚴重色澤不均現象;
(二)在任意300mmx300mm面積內,最大直徑為3mm的氣泡不得超過2個;
(三)總質量不小于設計值的95%;
(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
(五)外形尺寸、法蘭平面與接管軸線的垂直度以及法蘭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應當符合設計圖樣要求。
第五十九條 耐壓試驗一般采用液壓試驗,試驗介質應為水或其他合適液體。對于不適合液壓試驗的玻璃鋼壓力容器,可采用氣壓試驗。
第六十條 與玻璃鋼壓力容器相連接的低壓管線和不應承受試驗壓力的附件,應當用閥門或其他方式斷開。
第六十一條 環境溫度下進行水壓滲透性能試驗時,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且保持時間不少于2田in。環境溫度下采用氣壓試驗時,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1.25倍,且保壓時間不少于2min。
第四節 塑料(襯里)制壓力容器
第六十二條 塑料制壓力容器的制造工藝應當按《塑料制壓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藝評定》(見附件7)的要求進行評定驗證,并應符合相應要求。
第六十三條 塑料制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針對不同昀殳計和材料,根據已評定合格的制作(焊接)工藝編制相關的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塑料制壓力容器的制造工藝規程應當由單位技術人員編制、責任工程師審核后執行。
第六十四條 塑料制壓力容器返修的要求如下:
(一)應分析缺陷產生的原因,提出相應的返修方案;
(二)應編制詳細的返修工藝,經責任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五條 塑料制壓力容器的焊縫檢查、耐壓試驗,按HC20640《塑料設備》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全塑料壓力容器凡是受壓元件焊接存在對接接頭的產品,必須與產品同時焊接完成焊接試件。同材質、同工藝的對接接頭可以批代臺,每半年應帶1副試板。
第五章 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第六十七條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取得相應的壓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裝資格的單位,并對其制造或者安裝的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六十八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
第六十九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購買具有相應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資格單位的產品。使用單位應當對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應當及時向
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非金屬壓力容器數量和安全狀況的變化情況,負責非金屬壓
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落實,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出廠資料和使用登記資料,制定緊急情況時的預警方案。
第七十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非金屬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由設備管理部門統一保管。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非金屬壓力容器檔案卡;
(二)規定的設計、制造、安裝技術文件;
(三)定期檢驗報告及有關的檢驗技術文件;
(四)改造、維修方案,質量檢驗報告和改造、維修情況記錄;
(五)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六)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七十一條 使用單位在將非金屬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公
布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向相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作業人員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七十三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對于特殊的生產
工藝過程,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或出現緊急泄漏需進行帶壓堵漏時,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規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持證操作,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進行現場監督。
第七十四條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改造或者維修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改造或者維修資格。非金屬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者維修方案應當經使用單位、具備相應設計或者制造資格單位的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改造或者維修單位應當按審核報告要求進行維修或改造。維修或改造后,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監督檢驗報告。改造或者維修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并對維修或改造質量負責。改造或者維修后,符合本規程和相關標準的,應當重新辦理使用證。
第七十五條 使用單位改變移動式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應當交由有關技術機構進行安全評審,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四條要求進行改造。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七十六條 在用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具體內容和要求見附件8。
第七十七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檢驗機構申請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按規定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核準證和檢驗檢測人員證,嚴格按照核準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并接受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應對非金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
第七十八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內外部檢驗周期為1年。當定期檢驗發現有缺陷需要監控使用時,下次內外部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內外部檢驗情況與使用單位協商確定后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 檢驗或維修人員在進入非金屬壓力容器進行檢驗或維修前,使用單位應當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嚴禁人員進入。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八十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40條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根據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或爆破片裝置)。壓力源來自壓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時,安全泄放裝置可以不直接安裝在非金屬壓力容器上。
第八十二條 凡串聯在組合結構中的爆破片,在動作時不允許有碎片飛出。
第八十三條 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安全附件的選用、安裝、質量、調試、校驗等要求,參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
第八十六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規程自2004年9月28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4年6月28日
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如下:
(一)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壓,不含液體靜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2.5MPa•L的隙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壓力容器、纖維啕6熱固性樹脂(以下簡稱玻璃鋼)制壓力容器、全塑料制壓力容器、移動式非金屬壓力容器等;
(二)與上述非金屬壓力容器相關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屬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粘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粘接)縫的焊(粘)接坡口、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與壓力容器直接相連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他支承結構的第一連接點及其支承結構;
(四)非金屬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五)非受壓元件與非金屬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粘接)接頭。
第三條 本規程不適用于以下非金屬壓力容器:
(一)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
(二)各類氣瓶;
(三)國防或軍事裝備用途。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造或者使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其制造許可、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和使用管理應當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和《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等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改造和修理,均應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與非金屬壓力容器組合或聯接的金屬部件或裝置還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第六條 當設計、制造非金屬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應在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經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后,進行型式試驗或者技術(鑒定)評審,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專業機構審核或者評審,為納入相應安全技術規范或標準提供依據。
第七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直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準,并符合本規程第六條的規定。
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八條 進口非金屬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標準制造,在國內使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按照本規程第六條辦理。
第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二章材料
第十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及規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材料制造單位應按相應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向用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裝)上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標準代號、材料牌號及規格、批號、材料生產單位名稱及檢驗印鑒的標志。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齊全、清晰,并加蓋材料制造單位的質量檢驗章。
第十一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對所獲得的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金屬材料制造單位購買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查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應當通過對材料進行復驗或者對材料供應單位進行考察、評審、追蹤等方法,確保所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材料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在投用前應當檢查有效的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并且核對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的材料有效標志,是否與質量證明書完全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用于制造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材料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復驗:
(一)設計圖樣要求復驗的;
(二)用戶要求復驗的;
(三)材料質量證明書中有缺項的;
(四)制造單位不能確定材料真實性或對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懷疑的。
第十三條 用于制造非金屬壓力容器的材料應當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滿足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具體的要求見附件1。
制造單位自制受壓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樹脂、粘接劑等)的,也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并對材料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選用國外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時,首先應選用國外非金屬壓力容器規范允許使用且國外已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圍應符合材料生產國相應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并有該材料的質量證明書,技術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規程和國內相應標準的技術指標。
第十五條 對于非金屬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國外沒有應用實例的進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產單位應將試驗驗證材料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提交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機構進行評審,并獲得該機構出具的準許試用的證明文件(應注明試用條件),并按本規程第六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六條 用于制造受壓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應當進行標記移植,在制造過程中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應當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的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更改批準文件。批準文件應歸檔備查,并在竣工圖上標明。具有設計資格的制造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代用,應有使用經驗,且在證明代用材料性能優于被代用材料時,方可批準代用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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