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以水為熱媒的石油化工低溫余熱回收系統的設計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工、煤化工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中熱媒水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G,溫度小于或等于150℃,以工藝裝置和公用工程系統單元的低溫余熱為熱源的余熱回收系統的工程設計,含熱媒水管網及余熱回收站。不適用于以城市供熱為目的的余熱回收系統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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