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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碼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

標 準 號: GB16994-1997
替代情況:
發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督局
起草單位: 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浙江省港航監督局、大連港務局、錦州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南京港監處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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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要求涉及油碼頭裝卸油品火災危險性分級,技術要求,這些規定用來保證油碼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的統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交通部安全監督局和交通部公安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浙江省港航監督局、大連港務局、錦州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南京港監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熊才啟、汪基銘、孟慶明、郭衛中、孫小章。
  本標準委托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油碼頭設施、設備和作業的安全技術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海港(包括河口港)、河港油碼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65-83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GBJ74-8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2894-88 安全標志
  GB4385-1995 防靜電鞋、導電鞋技術要求
  GB8978-8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014-89 防靜電工作服
  GB12158-90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13348-92 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
  GB15599-1995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
  GB50052-1995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192-93 河港工程設計規范
  JTJ211-87 海港總體及工藝設計
  SY0075-93 油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油碼頭oil terminal
  專供油船停靠、裝卸散裝油類的泊位及裝卸作業區。
  3.2 絕緣法蘭insulating flange
  指為防止管段間、軟管串間或輸油臂間有電流通路的裝有絕緣襯片、補套和墊圈的接頭專用法蘭。
  3.3 不導電短管single length of non –conducting hose。
  指為防止管段間、軟管串間或輸油臂間有電流通路用橡膠制成的短管。
  4 油碼頭裝卸油類火災危險性分級
  油碼頭裝卸油類火災危險性按油類閃點劃分為三級,見表1。
  表1 油碼頭裝卸油類火災危險性分級
  


  5 技術要求
  5.1 平面布置
  5.1.1 內河油碼頭應建在相鄰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下游,如確有困難時,在設有可靠安全設施條件下,也可建在上游,并均應避開航道、通航環境條件復雜水域和水源保護區。
  5.1.2 海港油碼頭應建在位于非油類碼頭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側。
  5.1.3 油碼頭至其他相鄰碼頭、建筑物、構筑物和油碼頭相鄰兩泊位以及油碼頭內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按有關裝卸油類碼頭防火設計規定執行。
  5.1.4 油碼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建造(護舷設施除外)。
  5.2 電氣裝置
  5.2.1 油碼頭電力裝置應符合GB50058的規定。
  5.2.2 油碼頭供配電系統應符合GB50052的規定。
  5.2.3 油碼頭內電壓為10kV以上的變配電間應單獨設置,電壓為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可與油泵房相毗鄰,當與易燃油類泵房相毗鄰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a)隔墻應為非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墻,與變配電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過隔墻,所有穿墻的孔洞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b)變配電間的門、窗應向外開并設防鼠網,其門、窗應設在泵房的爆炸危險區域以外,如窗設在爆炸危險區域以內時,應設密閉固定窗。
  c)變配電間的地坪,應高于泵房地坪0.6m。
  5.2.4 油碼頭生產作業區供配電電纜應采用難燃電纜,當電纜直接埋地敷設時,電纜不得與輸油管線熱力管線敷設在同一管溝內,直埋深度在一般地段應不小于0.7m,在耕種地段不宜小于1.0m,在巖石地段不應小于0.5m。電纜在電纜溝敷設后應用土砂充填電纜溝。當電纜采用橋架架空敷設時,電纜可與地上輸油管線同架敷設,電纜與管線或其絕緣層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0.2m。
  5.2.5 油碼頭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報警系統。并配備必要的有效防爆通訊器材。
  5.2.6 防靜電
  5.2.6.1 油碼頭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消除人身靜電裝置。
  5.2.6.2 油碼頭輸油管線、鶴管、鋼棧橋等裝卸設備應連接并采用靜電接地,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油管線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靜電、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固定管墩(架)處。
  5.2.6.3防靜電設計方法、措施和管理應符合GB13348和GB12158的規定。
  5.2.6.4在爆炸危險場所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應符合GB4385和GB12014的規定。
  5.2.7 防雜散電流
  5.2.7.1 油碼頭采用輸油臂裝油類時,應在輸油臂上裝一個絕緣法蘭,用橡膠軟管裝卸油類時,應在每條軟管管線上裝設一根不導電短管(絕緣法蘭和不導電短管以下統一簡稱防雜散電流段)。
  5.2.7.2 防雜散電流段的阻值下限不得小于25kΩ,上限不得大于2500kΩ。
  5.2.7.3 防雜散電流段臨水一側的所有金屬應與船體保持電氣連續,其接岸一側所有金屬都應與碼頭的接地裝置保持電氣連續,并防止防雜散電流段兩側外部金屬接觸,以免短路。
  5.2.7.4油碼頭的護舷設施應與靠泊油船絕緣。
  5.2.7.5使用碼頭前方設置專供人員上下的梯道時,不得形成船/岸間的電氣通路。
  5.2.8 防雷
  5.2.8.1 油碼頭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設計應符合GB50057和GB15599的規定。
  5.2.8.2 油碼頭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應符合GBJ65的規定。
  5.3 消防設施
  5.3.1 油碼頭的消防設施按有關裝卸油類碼頭防火設計規定執行。
  5.4 安全標志和警示標志
  應在油碼頭適當位置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和警示標志,根據標志的設置位置和性質也可設置反光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規定,警示標志按有關規定執行。
  5.5 總體、工藝及工程設計
  5.5.1 油碼頭總體、工藝及工程設計應符合GB50192、JTJ211的規定。
  5.6 輸油及熱力管線
  5.6.1輸油及熱力管線的材質、管徑和壁厚應按其輸送介質、流量和壓力等因素確定。
  5.6.2地上或管溝內的管線,應敷設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溫管線應設管托。
  5.6.3 地上或管溝內的管線以及埋地管線的出土端均應采用補償和錨固措施。
  5.6.4 穿越
  5.6.4.1 管線穿越鐵路和道路時,其交角不應小于60°,并應敷設在涵洞或套管內,套管兩端伸出鐵路路基邊坡不得小于2.0m,道路路肩不得小于1.0m;套管頂距鐵路軌面不應小于1.0m,道路路面不得小于0.8m。
  5.6.4.2 套管內的管線不應有連接焊口。
  5.6.5 跨越
  5.6.5.1 管線跨越鐵路和道路時,軌面以上凈空高度應不小于5.5m(蒸汽及內燃機車)、6..5m(電氣機車),路面以上凈空高度應不小于5.0m。
  5.6.6 管線應采用焊接連接,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蘭連接,但應便于安全檢查和維修。
  5.6.7 鋼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須涂刷防腐涂層,埋地鋼管還應采取防腐絕緣或其他防護措施;輸送易凝油類的管線應采取防凝措施;管線的保溫層外應設良好的防水層;不放空、不保溫的地上輸油管線應在適當位置采取泄壓措施。
  5.7 鐵路裝卸油類設施
  5.7.1 鐵路裝卸油類作業線應滿足下列要求:
  a)作業線應為盡頭式;其終端車位的末端至車檔的安全距離為20m;
  b)作業線應為平直線;
  c)作業線中心線至油碼頭內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離應不小于10m。
  5.7.2 鐵路裝卸油類棧橋橋面應高于軌面3.5m;棧橋上應設安全欄桿;在棧橋的兩端和沿棧橋每隔60~80m處應設上、下棧橋的梯子。
  5.7.3 甲、乙類油類的裝卸車作業線與丙類油類的裝卸車作業線應分開設置;當合用一條作業線且同時作業時,兩種鶴管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24m;當不同時作業時,鶴管間距可不限制。
  5.7.4 從下部接卸鐵路油罐車的卸油系統應采用密閉式管道系統,從上部向鐵路油罐車灌裝甲、乙類油類時,應采用插到油罐車底部的鶴管。
  5.7.5 鐵路裝卸油類設施的固定部分不得侵入鐵路油罐車運行的安全限界。
  5.7.6 相鄰兩裝卸油類棧橋之間兩條鐵路裝卸油作業線中心線的距離,當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類油類時應不小于10m,當二者都用于裝卸丙類油類時應不小于6m。
  5.8 油類裝車(火車、汽車)、裝船
  5.8.1 當裝卸甲、乙類油類時,應采用密閉管道系統,注油口必須在艙底、罐底,禁止罐裝(注油口在油艙艙口、油罐灌口從頂部往油艙、油罐裝油)。
  5.9 油泵房、油罐區
  5.9.1 油泵房、油罐區設計應符合GBJ74和SY0075的規定。
  5.10 防污染設施、設備
  5.10.1 油碼頭應配備足夠的污水、殘油、廢棄物和溢油、浮油回收、處理設施和器材,并應按有關操作規定安放防污染設施、設備。選用的防污染設施、設備應滿足其技術要求,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排放,經處理,符合GB8978要求后,才可排放。
  5.11 通風
  5.11.1 油碼頭的生產性建筑物應用自然通風,進行全面換氣。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機械通風。
  5.11.2 在集中散發有害物質的操作場所應采取局部通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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