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高強度鋼消除應力熱處理的要求,以便降低隨后進行的預處理、電鍍、化學鍍、化學轉化及磷化過程中的氫脆敏感性或敏感性程度。本標準適用于在190℃~230℃或更高的溫度下對其熱處理而不導致其性能降低的鋼(參見6.2)。
本標準規定的熱處理工序對減少抗拉強度等于或高于1000MPa并在熱處理后經機械加工、磨削、冷成型或冷矯直處理的鋼的氫脆敏感性是有效的。該熱處理工序用在可能出現零件滲氫的任一工序之前,就如同清洗工序用于電鍍、化學鍍和其他化學覆蓋層操作之前一樣。
本標準不適用于緊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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