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引用標準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4064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 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8196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
GB 4053.3 工業固定式防護欄桿
GB 4053.4 工業固定式鋼平臺
GBJ 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TJ 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TJ 34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TJ 231(三)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JB 3350 機械壓力機 安全技術條件
JB 4203 鍛壓機械 安全技術條件
3 作業環境
3.1 一般要求
車間應為操作者創造和提供一個符合TJ 36要求的作業環境。
3.2 廠房、地面、墻壁和天窗
車間廠房應采用不可燃材料建成,廠房高度和寬度應符合車間設計要求。地面應由堅固的材料做成,能承受熾熱金屬,并且具有平而不滑的地面。廠房、地面、墻壁和天窗必須經常維護,以保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3.3 溫度
車間在冬季應采取保溫措施。車間內夏季溫度超過35℃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在高溫工作區需要設置局部送風裝置,送風的平均風速應小于5~7m/s,不得將車間的有害物質吹向人體。
3.4 通風
室內工作區域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對身體有害的煙氣、蒸汽、其他氣體或灰塵的地方,如果空氣的自然循環不能帶走,必須裝設通風機、風扇或其他有足夠通風能力的設備,并應進行維護和保養。
3.5 照明
機械設備布置應利用自然光源,以便有足夠的光線照射。在自然光不充足的情況下,應提供局部照明,但應避免直接的或反射的強光和陰影(包括移動陰影)進入操作者的視野。車間的一般照明應不低于45lx。其他要求應按照TJ 35的有關規定執行。
3.6 噪聲
車間噪聲應小于90dB(A)。當大于90dB(A)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消減噪聲。當采取措施仍不能控制噪聲時,應采用個人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或者適當減少接觸噪聲的時間。
3.7 設備布局
設備之間應留有足夠的間距,以利毛坯、鍛件和廢料的臨時存放,機器的安放位置不得使操作者站在通道上工作。新建廠房的設備布置應遵照工廠設計平面布置的有關規定。擴建和改建時也應符合平面布置的有關要求。
3.8 通道
必須有一定寬度的通道允許工人自由地搬進和運出材料,該通道的面積不包括在工作和儲存面積內,并應以標記畫定界限。人行道的寬度不小于1.5m,車行道寬度不小于3m。
3.9 管道
車間的各種管道應根據介質的性質決定地下敷設或架空敷設,不得敷設在地坪面上。根據不同壓力的要求,選擇管道。
3.10 毛坯和鍛件的存放
毛坯和鍛件應存放在毛坯庫和鍛件庫。廢品和氧化皮應放廢料箱或專門存放處。毛坯和鍛件堆放高度應在2m以下,且底部寬度大于高度。
3.11 鍛造工具和鍛模的存放
生產中使用的手工工具應整齊有序地放置在鍛造設備附近,大型工具應放在工具庫內。鍛模應放在模具庫內,小型鍛模應存放在專用模架上。模架應用金屬制造,結構必須堅固、穩定。工、模具庫有位置應遠離振動大的地方,并應設置防護圍欄。
3.12 鍛造操作機、裝出料機和其他機械化運輸裝置
舊有的鍛造車間有條件的應配上鍛造操作機和裝出料機。新建造的鍛造車間,凡560kg以上的自由鍛錘均應配備鍛造操作機和裝出料機。工序間運輸應采用機械化裝備,傳送帶和輸送機應有防護圍欄。
3.13 淋浴室與更衣室
車間應為工人提供淋溶室和更衣室。更衣室盡量靠近淋溶室,并用防滑材料建造淋溶室和更衣室地面。
4 生產設備、輔助設備和工模具
4.1 一般要求
4.1.1 車間應選用符合GB 5083和GB 4064有關規定的設備,并應選用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設備。禁止設計、制造、購買和安裝無安全裝置和不安全的設備。
4.1.2 設備的布置應滿足生產工藝要求和符合安全衛生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有職業安全衛生篇。
4.1.3 設備的安裝和驗收必須符合TJ 231(三)第一篇機械壓力機安裝;第二篇空氣錘安裝;第三篇液壓機安裝的規定。
4.1.4 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JB 3350和JB 4203的規定,并有完整的說明書。
4.2 鍛錘
4.2.1 所有的鍛錘必須固定在足以承受這些鍛錘的基礎上,其基礎應符合鍛錘基礎設計和施工的規定。
4.2.2 更換、調整、修理錘砧、鍛模或做其修理工作時,必須止住錘頭,鎖住機器后方可進行。
4.2.3 更換或修理錘砧時,必須保證錘頭行程不超過極限位置。上下砧寬應一致(下砧為方砧者除外),并應對齊,嚴禁上砧偏向操作者一邊。
4.2.4 在模鍛錘的背后(非工作面)應安裝一個構造堅固的氧化鐵片擋板,防止氧化皮等物飛出傷人。
4.2.5 固緊用的楔鐵與墊片厚度和數量要求如下:3t及其以下的鍛錘伸出長度不得超過錘頭或鍛模前邊緣50mm;3t以上鍛錘不得超過80mm。后邊緣不得超過150mm。
墊片的數量不超過3片或總厚度不超過10mm。
4.3 壓力機
本條所列內容適用于車間使用的液壓機、熱模鍛壓力機、螺旋壓力機、平鍛機、切邊壓力機。
4.3.1 所有的壓力機必須固定在足以承受這些壓力機的基礎上。其基礎應符合壓力機基礎設計和施工的規定。
4.3.2 調整、修理壓力機和更換鍛模時,必須切斷電源,鎖定機器(液壓機停止液壓泵工作、壓力機飛輪停轉)。
4.3.3 所有的人工控制閥和開關必須有明確的標志,并便于操作。
4.4 液壓泵
4.4.1 液壓泵站的位置
泵站應放在靠近所服務的液壓機的單獨廠房里。廠房內不應進煙氣、塵垢等,應保證清潔。當液壓泵間的噪聲超過90dB(A)時,應設隔音間,工人定期到泵間巡視。
4.4.2 液壓泵站的設備
電動機、高壓液壓泵、高壓空氣壓縮機、蓄勢器和高壓管道,均應經過嚴格檢驗合格方可安裝使用。
4.5 棒料剪斷機
4.5.1 需要調整、修理、更換模具或在剪斷機上做其他工作時,必須切斷電源后方可進行。
4.5.2 剪斷材料的最大尺寸和規格不應超出允許的范圍。
4.6 鋸床
必須裝置一個金屬護置以阻止鐵屑飛濺。
4.7 加熱設備
4.7.1 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熱輻射。
4.7.2 應有良好的排煙除塵裝置,粉塵含量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4.7.3 燃油、燃氣的加熱爐和熱處理爐點火和停爐時,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4.7.4 重油罐的位置和安裝,應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4.7.5 電加熱爐和熱處理爐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要求,操作時應遵守操作規程。
4.8 清理設備
4.8.1 清理滾筒和拋丸清理滾筒應放在單獨的房間里,工作時應將房門關閉。廢丸應及時清理。
4.8.2 酸洗間應與鍛造廠房分開,并置于車間的下風側。在酸洗槽上必須設置抽風裝置。其有害氣體的最大濃度應滿足TJ36的有關規定。經處理后的廢酸液排放時pH值不大于6.0-8.5。
4.9 模具
4.9.1 車間使用的鍛模必須符合設計規定的技術條件、精度等級,鍛模的材料和熱處理規范亦必須符合要求。
4.9.2 新鍛模必須經調試并有安全技術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舊模未經檢驗或損壞的鍛模嚴禁使用。
4.10 夾鉗
一般采用低碳鋼鍛制。鉗柄不得有尖銳的尾部,鉗口及夾鉗鉚釘處不得有變形、裂紋等缺陷。夾鉗應定期進行消除應力的工作。
4.11 水槽
為了冷卻手動工具,應在鍛錘附近設置水槽。
4.12 運輸
應選擇適合生產需要的運輸設備。裝料、卸料及運輸時,應遵守GB 6067第五章使用與管理和GB 4387的有關規定。
4.13 機械化裝置
為車間工藝操作服務的機械化設施的設計和制造過程中,除符合一般機械和傳送設備的規定外,必須滿足下列各項要求:
a. 結構堅固、穩定;
b. 便于安裝、拆卸和維修;
c. 機械化裝置工作時不得產生強噪聲;
d. 可單獨運轉,必要時應能與鍛造設備聯動和自鎖;
e. 在安裝、使用、拆卸和維修時,不得構成傷害人身的因素。
5 安全操作
5.1 一般要求
5.1.1 操作者必須掌握所操作的設備結構、性能、傳動原理、使用范圍、維修常識。持有操作合格證者方可在設備上單獨操作。
5.1.2 工作前應檢查有關機械設備和電氣、工具、模具、輔助設施、液壓管道等是否安全可靠,否則,不得使用設備。
5.2 人身保護要求
5.2.1 眼睛的保護
工人生產時必須配戴防護眼鏡,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損傷眼睛。加熱工應配戴防輻射眼鏡。
5.2.2 頭部的保護
車間處于生產狀態時,凡進入車間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5.2.3 足部的保護
生產時應穿防護工作鞋。
5.2.4 聽力的保護
當噪聲超過規定限度時,必須使用護耳器(耳塞或耳罩)。
5.2.5 防護服
工人必須穿好規定的防護服,嚴禁穿短袖上衣、短褲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崗工作。
5.3 使用夾鉗的要求
鍛造時應正確選擇和使用夾鉗。應使鉗口的形狀和尺寸符合工件的要求,操作時工人應站在夾鉗的兩側,不得把手指放在鉗柄中間,不得將鉗子的柄端對著操作者的腹部,也不得將腳放在夾鉗的下方,鍛造時必須用鉗子夾牢工件。
5.4 接送鍛件的要求
嚴禁手伸入模具下面接送鍛件,應使用工具。嚴禁直接用手或腳清除砧面上或模膛里的氧化皮,當用壓縮空氣吹掃氧化皮時,對面不得站人。因故障發生卡錘現象時應立即切斷動力源,必須用安全栓支撐后用工具解脫。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分進入錘頭下方工作。
5.5 鍛錘工作前的要求
在開錘前應預熱。鍛錘停開時間較長,開錘前應排出汽缸中的冷凝水。鍛錘在開錘前冬季需要空轉5-10min,夏季需空轉2-3min,空轉后應試幾下錘后方可開錘工作。
5.6 高壓泵站工作要求
在操縱高壓開關時必須同變電所聯系,得到同意后,方可起動操作。操縱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站在絕緣墊上,并戴好絕緣手套和穿好絕緣鞋,必須有人監護。
5.7 酸洗間的工作要求
搬運或向酸洗槽中傾注酸液時,應使用專用工具。若使用室外儲酸罐加酸時,必須按照操作順序進行。
5.8 清掃工作的要求
不得在設備運轉時進行清掃,必須清掃的地方應征得操作者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6 安全檢查、教育和管理
6.1 安全檢查
6.1.1 檢查工作由培訓合格的專業檢查人員擔任。
6.1.2 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并詳細記錄檢查結果,檢查記錄應妥善保管,以便備查。
6.1.3 設備的使用、檢查和維修均應按照設備說明書中有關安全預防措施和操作程序進行。
6.1.4 對車間設備除經常性檢查(日檢、周檢、月檢)外,還應每隔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各類設備被檢查部位由車間安全檢查機構和檢修組共同擬定。
6.1.5 經過檢查的設備,應在明顯處設置銘牌,標明檢查日期。
6.1.6 高壓設備應按照壓力容器管理辦法建立檔案。
6.2 安全教育和培訓
6.2.1 必須對進車間的新工人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其教育大綱可根據本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
6.2.2 進入車間的所有人員禁止在正在吊運物品的吊鉤下行走或工作,橫越運輸線時,應左右觀看。不得接觸正在工作的設備的運轉部分,不得裸手接觸坯料、鍛件和工模具,也不得在設備的運動區域內和在鍛造時容易飛出料頭、火星、毛刺等危險區域內停留。
6.2.3 新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領取操作合格證書,否則,不能單獨上崗操作。
6.2.4 當操作者改變作業內容時,亦應遵守6.2.3條規定。
6.2.5 對進入車間的參觀者應由專人帶領,實習生以及為外廠培訓的工人應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6.3 安全管理
6.3.1 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工廠必須結合企業具體情況為車間各工種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或細則,并由專門機構定期檢查。
6.3.2 安全標志、信號
6.3.2.1 凡是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設備和區域均應按GB 2894有關規定于醒目處設標志牌。機器的按鈕、操縱手柄、各種管道等處應按GB 2893的規定涂上安全色。
6.3.2.2 車間里起重機、過跨電動平板車、鍛造操作機等在起動前應使用音響信號。如果液壓泵房在單獨房間里,液壓機與泵房之間應有信號裝置。
6.3.3 安全裝置
6.3.3.1 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應設防護罩和防護欄桿,其防護罩應符合GB8196、防護欄桿應符合GB 4053.3的有關規定制作。
6.3.3.2 在2m以上作業時應有登高梯子和作業平臺,其梯子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有關規定,作業平臺應符合GB 4053.4的有關規定。
6.3.4 安全運行
6.3.4.1 操作者應經常注意設備的工作狀態,發現運轉不良或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設備維修人員進行修理。
6.3.4.2 檢修機械設備時,斷電后必須在開關處由檢修工掛與取停電警告牌。停止運轉的機器應鎖閉啟動裝置,并掛上“禁止啟動”字樣的標牌。
6.3.5 動力管制
6.3.5.1 機器運轉中不得隨意中斷電力和動力供應。
6.3.5.2 供給鍛錘的蒸汽或壓縮空氣、水壓機的高壓水、加熱爐用的煤氣或油的壓力等,不應小于最低額定值。
6.3.5.3 在管道中液、氣或汽輸送時不應漏損。
6.4 安全檢查機構
6.4.1 鍛造車間必須設置安全檢查機構,該機構由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和兼職安全檢查人員組成,其人數視車間大小適當搭配。
6.4.2 安全檢查機構應有如下職權范圍:
a. 檢查和督促標準中各條款的實施情況;
b. 制止違反衛生和安全規定的操作;
c. 提出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d. 參予事故調查;
e. 向有關機構報告;
f. 組織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并提供資料、信息;
g. 對新裝和檢修后的設備和裝備進行安全檢查和驗收,不合格者有權制止投入使用。
h. 對車間廠房及其公用設施進行檢查;
i. 規定檢查車間設備的檢查細目。
6.4.3 安全檢查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合格者方可擔任車間安全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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