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件規定了承壓設備系統實施基于風險的檢驗(RBI)項目的基本要求與實施程序。
1.2 本文件規定的基本要求與實施程序適用于石油化工裝置承壓設備系統實施的RBI項目,其他工業承壓設備系統實施的RBI項目也可參照使用。
1.3 本文件適用于承壓設備系統中以下設備及相關零部件實施的RBI項目:
a) 壓力容器及其全部承壓零部件;
b) 過程裝置界區內及界區間的壓力管道及其全部承壓管道元件;
c) 常壓儲罐;
d) 動設備中承受內壓的殼體;
e) 鍋爐與加熱爐中的承壓零部件;
f) 安全閥等安全泄放裝置。
1.4 本文件不適用于承壓設備系統中以下設備及相關零部件:
a) 儀表與控制設備;
b) 電氣設備;
c) 建、構筑物;
d) 泵與壓縮機中除泵殼與壓縮機外殼以外的機械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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