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在制造和加工過程中偶然與產品接觸,以及與在食品、食品加工、化妝品、藥品、煙草或動物飼料等工廠中所使用的包裝接觸(例如:通過熱傳遞、負荷轉移、潤滑或機械的腐蝕防護等)的潤滑劑在配方、制造、使用和處理時的衛生要求。
本標準中包含的條款作為注冊準則用來評價偶然與產品接觸的潤滑劑與本標準的符合性(見附錄B)。
本標準不適用于用作產品添加劑的物質或直接與產品接觸的潤滑劑(見附錄A),而是限于不關注職業健康與安全的衛生學領域。
然而,基本的原則是加工過程中相關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應與衛生學一起考慮,從而采取滿足兩方面要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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