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進給木工帶鋸機 結構安全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自動進給木工帶鋸機的結構安全,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操縱機構的要求、進給機構和導向機構的要求、制動機構的要求及吸塵與排屑、噪聲與振動等。
本標準適用于輥筒進給木工帶鋸機(以下簡稱機床)。
2 引用標準
GB 699 優質碳素結構鋼 技術條件
GB 9239 剛性轉子平衡品質 許用不平衡的確定
GB 11357 帶輪的材質、表面粗糙度及平衡
GB 12557 木工機床結構安全通則
ZB J65 015 木工機床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
JB 5720 木工機床 電氣設備 通用技術條件
3 一般要求
3.1 機床的結構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 12557的規定。
3.2 機床的電氣系統應符合JB 5720的規定。
3.3 鋸輪和鋸條必須用防護裝置加以防護。
3.4 鋸輪應有足夠的強度承受張緊力、離心力、制動力以及其他作用力。
3.5 鋸輪材料的抗拉強度應不小于200 N/mm2。
3.6 鋸輪軸應采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材料制造。
3.7 進給輥筒一般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3.8 機床上的帶傳動裝置和上鋸輪升降絲桿均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3.9 鋸輪應進行靜平衡試驗,平衡精度應不低于GB 9239中G6.3級的規定。
3.10 主傳動帶輪的平衡應符合GB 11357的規定。
4 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
4.1 鋸輪防護裝置應符合的要求
a. 結構和所用材料應保證有足夠強度和剛度,推薦采用厚度不小于1 mm的鋼板或不低于其強度的其他材料制造(兼地坑覆蓋的下鋸輪防護罩推薦采用厚度不小于3 mm的鋼板);
b. 上鋸輪防護罩應能罩住處于任何位置的鋸輪的3/4以上表面,并內襯有緩沖材料;
c. 上鋸輪處于最高位置時,其上端與防護罩內襯表面應有足夠的間隔,推薦不小于100mm;
d. 推薦上鋸輪防護罩內,靠鋸齒邊的適當之處,設置鋸條承受器。
4.2 鋸齒防護罩應符合的要求
a. 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推薦采用厚度不小于1 mm的鋼板或不低于其強度的其他材料制造;
b. 防護罩應能是同鋸卡一起升降,并能把非工作部分鋸齒全部罩住,又不明顯妨礙前方視線的結構。
5 操縱機構的要求
5.1 操縱手輪、手柄離地面高度為0.5~1.6m,操縱力小于或等于60N。
5.2 機床應設有控制柜,其中必須設有急停按鈕。
5.3 上鋸輪升降手輪應設有離合器與機動旋轉軸脫開。
5.4 上鋸輪機動升降操作機構應與鋸輪起動聯鎖。
5.5 鋸輪傾斜調整裝置應具有即使在鋸輪運轉時,操作手柄受到意外的力,而鋸輪的傾斜角度必須保持不變的結構。
6 進給機構和導向機構的要求
6.1 進給機構
6.1.1 必須設置進給輥筒的緩沖和限位裝置。
6.1.2 進給輥筒除進給部分外,一般應覆蓋住。
6.1.3 鋸輪起動的接通應不遲于進給輥筒轉動的接通:進給輥筒的斷開應不遲于鋸輪運轉的斷開(手動進給時除外)。
6.1.4 進給輥筒應有足夠的進給力,并不使工件在進給中產生左右移動。
6.1.5 進給輥筒速度應可調,并不得逆轉。
6.1.6 進給輥筒的釘齒安裝應牢固,不應松動和脫落,在磨損和損壞時能簡便地給予更換。
6.2 導向機構
導向板的結構必須是固定牢靠、操作容易、調整方便。
7 制動機構的要求
7.1 在下鋸輪上應裝有能夠對鋸輪運轉進行有效制動的裝置。
7.2 制動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操作部位應在操作者便于操作的地方;
b. 要防止逆轉和脫落;
c. 腳踏板表面應防滑,并應安裝腳踏水平裝置限制器。
8 鋸條張緊與鋸卡裝置的要求
8.1 鋸條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張緊裝置應有一定的靈敏度,以保證帶鋸條與其寬度、厚度、切削條件相適應的張緊力;
b. 杠桿式張緊裝置的撐桿(頂桿)橫軸、固定撐頭(支承)的材料應采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對必要的部分應進行熱處理以提高耐磨性。
8.2 鋸卡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據鋸條的寬度、厚度應能簡便地調整卡塊位置;
b. 鋸卡臂應安裝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上,保證鋸卡在升降時,不會與鋸齒相碰;
c. 上鋸卡卡塊夾緊部分,應能降至下端與工件間的距離盡可能小的位置上。
9 吸塵與排屑
9.1 機床一般應設置有效的排屑口、吸塵口,否則應在機床說明書中說明木屑和粉塵的排除方法。
9.2 鋸機上應設置除屑裝置以消除鋸輪上的木屑、樹脂等粘著物。
9.3 應在有可能把木屑卷入下鋸輪與鋸條之間的位置,設置防止木屑、雜物卷入的裝置。
10 噪聲與振動
10.1 機床上應采取降噪、減振措施。
10.2 在空運轉條件下,機床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90dB(A),測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規定。
測量噪聲時機床一般應處在下列狀態:
a. 導向板在鋸切厚度25 mm處;
b. 鋸卡處在盡可能低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