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磨鋸機 結構安全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工磨鋸機結構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操作機構的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木工磨鋸機。
2 引用標準
GB 2494 磨具安全規則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9239 剛性轉子平衡品質 許用不平衡的確定
GB 10961 木工機床操作指示 形象化符號
GB 12557 木工機床 結構安全通則
ZB J50 016 金屬切削機床 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ZB J50 005 金屬切削機床 粉塵濃度的測定
ZB J65 015 木工機床 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
JB 5720 木工機床 電氣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3 一般要求
3.1 木工磨鋸機結構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GB 12557的要求。
3.2 機床所使用的砂輪應符合GB 2494及設計的有關規定。
3.3 砂輪直接安裝在電動機主軸上的磨頭電機應按設計要求或電動機的有關標準規定作動平衡,若砂輪不是直接安裝在電動機主軸上,其磨頭主軸旋轉部分(不包括兩端軸承)應進行動平衡。平衡精度不低于GB 9239中規定的G6.3。
3.4 砂輪的安裝與緊固必須安全可靠,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避免自由松動。
3.5 在機床上必須標明砂輪的旋轉方向。
3.6 機床的液壓控制系統必須靈敏可靠。
3.7 數字顯示及自動循環程控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3.8 機床上必須裝有過載保險裝置。
3.9 電氣系統和冷卻系統管路不應妨礙機床操縱機構的運行。
3.10 具有自動工作循環的機床在工作循環過程中,其操縱機構應能自動互鎖,不允許任意接通,移動或斷開。
3.11 液壓系統或冷卻系統的管道,不得敷設在電氣壁龕內。
3.12 機床主運動的接通應不遲于進給運動,進給運動的停止或退出不遲于主運動。
3.13 機床的液壓系統應符合ZB J50 016的規定。
3.14 機床的電氣系統應符合JB 5720的規定。
4 安全防護裝置要求
4.1 無法全防護的砂輪除切削需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部分應設置防護裝置。防護裝置開啟應與機床啟動聯鎖或在防護裝置處按GB 2894作一警告標志,標志中的圖形符號應符合GB 10961規定。
4.2 應設置避免冷卻液飛濺的防護裝置。
5 操縱機構要求
5.1 操縱手輪、手柄離地面的高度和操縱力按GB 12557第5.4和5.6中>5~25次/每班進行考核。
5.2 讀數機構的安裝高度按GB 12557第5.8中0.5~1.7m進行考核。
5.3 機床操作指示所應用的形象指示符號應符合GB 1096l規定。
5.4 機床必須設有急停操縱裝置。
6 進給機構要求
6.1 磨頭進給或工件進給機構的重復定位必須正確可靠。
6.2 控制砂輪擺動角度對稱性的機構必須靈敏可靠。
6.3 推齒進給機構(推齒進給爪或微電機進給齒)的重復定位必須靈活可靠。
6.4 機動進給機構(凸輪機構除外)必須設置限位裝置。
7 裝夾裝置要求
7.1 工件的夾持裝置及磨帶鋸時所用的支架必須可靠,確保工件的加工。
7.2 磁性夾持裝置必須可靠地吸住導磁性材料的工件,確保工件的加工。
8 機床噪聲要求
機床的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80dB(A),測量方法按ZB J65 015。
9 機床粉塵要求
9.1 帶冷卻裝置或吸塵裝置的機床,機床工作時在操作者周圍的粉塵濃度值不得超過5 mg/m3。
9.2 不帶冷卻裝置或吸塵裝置的機床,機床工作時在操作者周圍的粉塵濃度值不得超過10mg/m3。
9.3 機床粉塵濃度的測定方法按ZB J50 00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