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檢測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與電離輻射因素相關的術語和定義、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術要求等。
本部分適用于在固定場所內開展以下活動的實驗室:
1) 使用、處置或儲存放射性物質;
2) 使用輻照裝置。
其他場所的實驗室可參考使用,但可能需要附加要求。動植物檢疫、醫學、法醫、獸醫等其他實驗室如參照本部分,可能需要附加專業領域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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