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核和放射事故時,對工作人員應急照射的劑量控制、公眾采取應急防護對策的干預及干預水平、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以及重建正常工作秩序的防護原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核與放射事故時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以及從事干預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防護。
本標準不適用于非電離輻射(如微波、紫外線、可見光及紅外線等)對人員可能造成的危害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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