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產品質量聲稱質量水平復檢與復驗的評定程序。
本標準中的復檢僅適用于分立個體組成的核查總體,不適用于散料。本標準中的復驗適用于樣本產品的測試結果的誤差服從或近似服從正態分布的情形。
當以不合格品百分數表示核查總體質量水平時,核查總體量犖應大于250且總體量與樣本量之比應大于10,即犖/狀>10。當核查總體量不超過250,或總體量與樣本量之比不大于10時,則由本標準檢索出的抽樣方案是近似的,應慎重使用,也可按GB/T13264中規定的方法確定抽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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