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全球法人識別編碼(LEI,Legal Entity Identifier)的最小組成元素,以便識別與金融交易相關的法定實體。本文件適用于法定實體,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上或財務上對履行金融交易負有責任的特定方,或具有獨立簽訂法律合同權利的特定方,無論其是以公司形式還是以其他方式成立的(如信托、合伙、契約)。本文件還適用于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從事商業活動的個人及國際分支機構(見3.5)。本文件不適用于自然人。LEI是為自動化程序設計的。適當時,LEI也可用于其他媒介的信息交換(例如紙質文件交換)。注: 符合條件的法定實體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和財務公司;--國際分支機構;--所有為其他資本結構發行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的機構;--其他金融中介機構;--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有進行金融工具交易的機構或參與金融交易的法定實體,金融交易包括商業實體、養老基金、投資工具(如傘型或子基金層面的集體投資基金)和其他具有法律形式的特殊目的實體;--所有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的法定實體及其附屬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個體經營者(作為從事商業活動的個人的一個示例);--金融交易對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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