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商用壓力鍋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使用說明書及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工作壓力為50 kPa~80 kPa,容積大于18 L且不大于50 L,用鋁及鋁合金、不銹鋼板材加工成型的商用壓力鍋。其他金屬板材加工成型的商用壓力鍋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用油進行壓力煎炸的商用壓力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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