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等同采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良好實驗室規范(GLP)原則和符合性監督系列文件No.11:《在GLP原則的應用中委托方的任務和職責》[ENV/MC/CHEM(98)16]
本標準適用于遵循良好實驗室規范(GLP)原則進行的試驗和研究中對于委托方的任務和職責的要求。當委托一個非臨床健康和環境安全研究的時候,委托方應確保試驗機構能夠遵循GLP原則的要求來進行研究,并提供相關的化學品安全信息和特性鑒定數據。
本標準進行了如下編輯性修改:
——刪除了原文的前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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