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275《良好實驗室規范實施要求》分為7個部分,本部分為GB/T 22275的第4部分。
GB/T 22275的本部分規定了現場研究的試驗機構的組織和人員、質量保證計劃、試驗設施、儀器、原料、試劑、試驗系統、試驗樣品和參照物、標準操作程序、研究結果的報告、記錄和材料的存儲和保留。除了國家立法的明確豁免,本部分所規定的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以下簡稱GLP原則)適用于法規所要求的所有非臨床健康和環境安全研究,包括醫藥、農藥、食品添加劑與飼料添加劑、化妝品、獸藥和類似產品的注冊或申請許可證,以及工業化學品管理。
本部分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刪除了前言和目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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