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水處理用臭氧發生器的分類和規格、結構和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飲用水、再生水、污水處理用的臭氧發生器。化工氧化、造紙漂白及食品工業消毒殺菌等應用的臭氧發生器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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