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中直接干燥法適用于在101℃~105℃下,不含或含其他揮發性物質甚微的谷物及其制品、水產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及鹵菜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不適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的樣品。
減壓干燥法適用于糖、味精等易分解的食品中水分的測定,不適用于添加了其它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軟糖等試樣測定,同時該法不適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g的樣品。
蒸餾法適用于含較多揮發性物質的食品如油脂、香辛料等水分的測定,不適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g/100g的樣品。
卡爾.費休法適用于食品中水分的測定,卡爾.費休容量法適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 g/100g的樣品,卡爾.費休庫倫法適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5 g/100g的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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