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導則是對《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有關條款的說明和補充。《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第10章規定了“在核動力廠整個運行壽期內考慮到運行經驗和從所有相關來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營運單位必須根據管理要求對核動力廠進行系統的安全重新評價”,并且規定這種評價“必須采用定期安全審查的方式”。
? 核動力廠運行的安全審查有常規安全審查和專項安全審查,它們是安全驗證的主要手段。常規安全審查包括對核動力廠硬件和程序的修改、安全重要事件、運行經驗、核動力廠運行管理、人員資格等的審查。專項安全審查是在核動力廠發生安全上的重大事件之后進行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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