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代替GBZ 132-2002《工業γ射線探傷衛生防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 132-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γ射線探傷機的防護性能及探傷作業中的防護、監測以及事故應急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γ射線探傷機的生產秘使用。
本標準與GBZ 13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訂了現場探傷作業中工作區域的劃分,控制區邊界劑量率控制值從40μSv·h-1修訂為15μSv·h-1;
——增加了固定探傷室外的劑量約束值;
——增加了電動控制放射源傳輸的探傷機應具有聯鎖插口條款;
——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改以通用要求加上固定式和移動式探傷的附加要求來表述——增加了放射源或源容器儲存、移動和運輸的要求;
——增加了γ探傷裝置的維修保養和換源要求;
——增加了事故應急要求;
——細化了放射防護監測的內容;
——刪除了原附錄A。將原附錄B改為附錄C并對其進行了修訂;
——增加了附錄A、附錄B、附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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