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管理體系標準項目的論證和評價的指導原則、制定和維護管理體系標準的方法的指導原則、管理體系標準的術語、結構和共有要素的指導原則等。
本部分適用于制定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管理體系指導標準和管理體系相關標準的機構和起草者。
本部分不適用于實施管理體系的組織和針對管理體系進行認證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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