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原煤開采、選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產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選企業所屬煤矸石堆置嘗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物控制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煤礦(含露天煤礦)、選煤廠及其所屬煤矸石堆置嘗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防治與管理,以及煤炭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防治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生產線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生產線的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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