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是一項涉及建設規劃、工業建設總平面布置、環境衛生、衛生工程的綜合性標準,其目的是保證國家重點工業企業項目投產后產生的污染物不致影響居住區人群身體健康。本標準針對各類有害因素的特點,找出有害因素的發生、擴散、稀釋、衰減、降解特征,再根據最佳實用技術原則,即按照我國目前經濟水平可以達到的治理措施和維持管理措施,確定工業企業容許排放強度,最后選擇合適的大氣擴散模式和相應的參數,確定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四川省衛生防疫站、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成都市衛生防疫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付文昭、胡更新、宋義寬、闞緒川。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膠廠(骨膠、明膠、皮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制膠廠及現有制膠廠之擴建、改建工程。現有制膠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臭味實測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衛生防護距離healthprotectionzone
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標準內容
3.1制膠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其所在地區近五年平均風速規定如表1所示。
表1

3.2本標準還規定制膠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以盡量減少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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