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熱處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術語、技術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熱處理生產過程中,對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限值。
2 引用標準
TJ 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J 4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3 術語
3.1 有害物質
空氣中的粉塵、氣體、煙和霧等,經由呼吸道或與皮膚、眼睛接觸而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
3.2 有害物質濃度
單位體積的車間空氣中所含有害物質的質量叫做有害物質的濃度。
3.3 工作地點
指在觀察、操作、管理生產的過程中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如果生產操作在車間內許多地點進行,則整個車間均為工作地點。
3.4 最高容許濃度
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所不應超過的數值。
4 技術要求
4.1 現行熱處理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見表1。
表1 熱處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

4.2 應對熱處理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進行鑒別。工作地點空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2規定。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許濃度在作業時間短暫時可放寬:在作業時間1h內,容許達到50mg/m
3;0.5h內容許達到100mg/m
3;15~20min容許達到200mg/m
3。在上述條件下反復作業時,兩次作業之間須間隔2h以上。
表2 熱處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注:1)除經呼吸道毒害人體外,尚易經皮膚吸收的有毒物質。
4.3 熱處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檢測,按TJ 36規定的方法《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4.4 對未列入本規定的熱處理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應以其相應規定為依據。
4.5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處理及排放應按GBJ 4第2章的規定執行。排氣裝置排出濃度超標的有害物質時應凈化處理,達標后方可向大氣排放。
4.6 正常生產時,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每年至少應檢測一次,若生產條件或輔助材料改變時,應及時鑒別檢測。
4.7 有害物質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機械通風設備的下風側。
4.8 對劇毒物質的發生源應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裝通風裝置,不得采用循環空氣作空氣調節。
4.9 數種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全面通風換氣量應按TJ 36第34條規定執行。
4.10 車間內應設事故排風裝置,以排除車間內可能突然產生過量的有害物質。
4.11 滲碳、碳氮共滲、氮碳共滲等排出爐外的廢氣必須點燃。
5 綜合利用
5.1 對能產生一定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應積極開發利用。
5.2 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凈化回收處理,應采用新技術,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熱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機械工業環境保護技術研究所歸口并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金環、張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