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運輸
8.1道路條件
8.1.1選擇工區測線道路應注意避開軟沙和險坡地形,盡量減少急彎,彎道路面要寬、堅實。
8.1.2工區道路寬度不小于4.5m,道路坡度不超過35度。
8.1.3營地搬遷和長途運輸的車道寬度不小于6m,坡度不超過20度。
8.1.4工區道路應設置明顯的標志牌(旗),特殊地形應加密標志。
8.1.5道路交叉和轉彎處應設路標指示,指明方向和里程,危險路段應設置限速、警告安全標志。
8.1.6不準在工區行車的道路上打井放炮,不得人為破壞路面。
8.1.7被破壞的道路要及時修整。
8.2車輛條件
8.2.1車輛應符合SY 5868附錄B的技術指標要求。
8.2.2汽車沙漠中的負載量不得超過本車額定載重量的70%。
8.2.3適用于沙漠越野的四輪驅動車,應有自行充放氣裝置。
8.2.4應配備沙漠備胎、墊板、拖車繩、備用水箱、燃料油桶、換輪胎工具、鐵鏟和滅火器等。
8.2.5貨車大廂前部應安裝堅固的保險架(龍門架)。
8.2.6駕駛室座位應裝有自調式慣性安全帶;裝載人員的車輛,應有堅固的車廂和安全保險設施。
8.2.7遵守車輛定期檢驗,維護和檢修的規定。
8.3駕駛員條件
8.3.1駕駛員應具有公安交通部門簽發的與車型相符的駕駛執照。特種車駕駛員還應持有特種設
備操作證。
8.3.2進入沙漠行車的駕駛員,應先進行沙漠行車前的培訓,合格后方可單獨駕駛。
8.3.3長途或單車行駛,駕駛員應熟悉工區道路情況。
8.4車輛行駛
8.4.1預防措施
8.4.1.1沙漠行車人員,應掌握迷路或拋錨后遇險求生的安全知識。
8.4.1.2風季嚴禁夜間或單車行駛。
8.4.1.3限制行車路線和工區行駛范圍,不準在規定的道路之外另辟新路行駛。
8.4.1.4車輛、設備下面不準躺臥人員。
8.4.2駕駛要求
8.4.2.1因塵霧影響行車視線時,應打開霧燈減速行駛,能見度太低時,應停靠路邊,待塵霧消
散后再行駛。
8.4.2.2沙漠地形坡度變化較大或上、下坡道頻繁時,不準開快車冒險行進,要觀察前方情況,靈活操作。
8.4.2.3道路急彎、偏坡或松軟路面要注意減速、謹慎駕駛,被風沙掩埋或破壞,無法辨認方向
時,不準冒險行進。
8.4.2.4根據沙漠地面、地形情況,應隨時注意輪胎充、放氣。
8.4.2.5行車前,備胎、油桶應捆綁牢固。
8.4.2.6出、收工應隊車行駛、保持距離,不準互相超越;上、下坡或危險路段只允許一輛車通
過。
8.4.2.7收工時,駕駛員要清點人數,人不到齊,不準離開原地。
8.4.2.8行車前,駕駛員應先檢查車下確無人、物、方可起步行駛。
8.4.2.9遵守不準客貨混裝、不準超員、不準超速駕駛和特種車不準載人的安全規定。
8.4.2.10牽引車時,要注意防止鋼絲繩發生繃斷造成傷害。
8.4.2.11.推土機停止工作后,鏟刀和附件應降到地面位置。收工后,車輛、設備應集中停放整齊,并切斷電源。
8.4.3長途和單車行駛
8.4.3.1單車外出必須經領導批準,沿有標志的道路在營地25km范圍內行駛。
8.4.3.2出車前應規定遇險營救的聯絡信號與方式。
8.4.3.3出車前,應攜帶以下隨車物品:
a.足夠的飲用水、封裝食品、食鹽(因季節、人員而定)、火柴和塑料薄膜等生活用品;
b.備用輪胎、燃料油、風扇皮帶和易損配件包;
c.工具箱、換輪胎和補胎工具、千斤頂、墊木、腳踏泵、加油軟管、充氣皮管、氣壓表、短柄鐵鏟、牽引杠或鋼絲繩;
d.性能良好的通訊電臺(爆炸車除外)、指南針、工區地形圖,自發信號彈、反光鏡等。
e.信號服、信號帽、高筒防沙靴、墨鏡、備用加厚衣服和厚毯等。
9 求生與營救
9.1求生
9.1.1迷路遇險后,人員不準離開車輛,設法用指南針和地圖辨明位置與方向。
9.1.2迷路遇險后,可將車輛調轉方向沿車轍往回行進,直至恢復認路辨明方向。
9.1.3因風暴、塵霧或昏暗天氣迷路時,應路邊停車等待,待視野恢復正常再行進。
9.1.4可采取如下方式發出求救信號:
a.用通訊設備求教;
b.利用車裝喇叭和燈光求教:白天長鳴車喇叭,晚上連續快速閃動燈光;
c.夜間把可燃物品如柴草、車胎、衣物等擺成“十”字狀和“品”字狀點燃成醒目的火光;
d.白天在火堆上燒水形成大量的煙霧或用反光鏡向救援者發出信號。
9.1.5求生措施:
a.定量分配食物和飲用水,并節約使用;
b.采取一切有利于生存的措施;
c.盡量減少體內水份蒸發,注意躲避高溫與曝曬;
d.在發生斷水的情況下,絕不能飲用機械設備的冷卻水;
e.指南針、地圖、反光鏡、重要地質資料要隨身攜帶;
f.當對方搜尋救援你時,應注意設置一些與周圍環境反差較大的目標,當聽到汽車或飛機聲音時應及時發出求教信號;
9.2營救
9.2.1營地領導和值班人員,應及時準確地掌握全隊職工的動態,一旦發現有車、人失去聯系或
遇險,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迅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b.向當地駐軍和有關單位求援;
c.迅速組織搜尋小組進行救援。
9.2.2救援工作要嚴密組織,保證足夠的人員和運輸設備,隊領導晝夜值班,并保持與上級主管
部門和救援隊伍的通訊聯絡,直至救援工作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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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說明: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技術歸口。
本標準由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安全環保處、地調三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孫雙河、李英濤、王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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