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儲存氣體或液體介質的易燃易爆罐區內設置的安全監控預警系統的驗收。凡本標準未作說明者,應符合有關現行國家標準規范要求。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74—1984 石油庫設計規范(含95.10局部修訂條文)
GB/T15408—1994 報警系統電源裝置、測試方法和性能規范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6—199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9—1992 電氣裝置安全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7—1996 電氣裝置安全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 定義
3.1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safety monitoring,controlling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為限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用檢測、控制儀表和器儀等設施所裝備的,以實現預測、預報和警示事物安全狀態的工程技術整體系統。
3.2 安全預警參數safety early warning parameter
能夠預測、預報,表征事物是否處于安全狀態的物理量或化學量。
4 區域劃分
應按GB50058和GB50160規范中有關規定要求劃分的區域實施監控預警。
5 安全預警參數檢測儀表的設置
5.1 確保檢測參數具有代表性,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5.2 溫度檢測點應選擇有代表性的部位。測量罐內介質溫度時,可根據罐的容量和介質特性設置單個或多個具有代表性的溫度檢測點。
5.3 設有蒸汽加熱器的儲罐,配備能夠控制介質溫度的相應設施。
5.4 對于有壓儲罐,應設置壓力檢測儀表。
若罐內介質屬于GB50160規范中的甲類物料,還應配壓力報警系統,必要時宜設報警聯鎖系統。
5.5 液體儲罐必須配置液位檢測儀表,同一儲罐至少配備兩種不同類別的液位檢測儀表。
儲存易燃易爆介質的儲罐,應配備高、低液位報警回路,必要時還應配有液位與相關工藝參數之間的聯鎖系統。
5.6 根據罐區儲存介質的不同性質配備相應性能的氣體檢測器。
有可燃氣體的場所,必須選用可燃氣體檢測器;
因高溫、輻射可能引起火災的場所,設置感溫檢測器、感煙檢測器或火焰檢測器,或者是它們的組合。
5.7 罐區及其泵房內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器及火災報警器時,應綜合考慮可燃氣體的性質、泄漏點的位置、整體布局、周圍空氣流動情況以及建筑結構等因素。
兩個可燃氣休檢測探頭的間距不得超過20m。特別重要的部位應單獨設立吸入式可燃氣體檢測器。
5.8 氣體檢測器應優先設置在介質泄漏點主導風向的下游側。
5.9 位于罐區內的控制室或自動分析器室,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器或感煙檢測器,并配備聲光報警設施。
6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硬件配置準則
6.1 系統的設置可分為三級:
就地安全監控預警系統;
控制室安全監控預警系統;
中央調度控制中心安全監控預警系統。
6.2 就地安全監控預警系統
6.2.1 應能將安全預警參數傳送至控制室和(或)中央調度控制中心。
6.2.2 應設立在方便操作人員的觀測處。
6.2.3 發出的聲光報警信號應能與背景聲響及燈光明顯區分。
6.2.4 每個安全監控預警參數檢測儀表應有名稱標識。
6.2.5 在每個監控預警區域內至少應設立一個手動事故報警按鈕。若區域面積較大時,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兩個以上的手動事故報警按鈕。手動事故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明顯和便地操作的部位,且應有明顯的標志。
6.3 控制室安全監控預警系統
6.3.1 應配備對安全預警參數的實時檢測結果進行數據采集、顯示、記錄、存儲、處理和對安全狀態進行預測預報、判別及發出指令功能的必要設施,并將結果傳送至中央調度控制中心。
6.3.2 發出的聲光信號或語音報警應能與工藝操作參數報警信號明顯區別。
6.3.3 與中央調度控制中心或消防站,應設有對講電話/步話機等通訊聯絡設施。
6.3.4 應配備災害事故廣播設施,可以進行人員和資源的緊急調度。
6.3.5 裝設事故報警按鈕,此按鈕應設在適宜部位并帶有防護罩和明顯標志。
6.4 中央調度控制中心安全監控預警系統
6.4.1 應配備能接收來自就地和控制室發出的安全監控預警信號和顯示、記錄、存儲、處理功能的必要設施,且能對安全狀態作出預測、預報和判別,發出相應指令。
6.4.2 配備有與控制室、消防站之間的通訊設施。
6.4.3 與當地消防部門配有災害通報通訊聯絡系統。
6.4.4 設有全廠災害事故廣播系統。
6.5 上述三級監控預警系統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6.5.1 安全監控預警設施的可靠性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6.5.2 安全監控預警信號回路應與一般工藝參數信號報警回路分別配置,并采用冗余熱備用系統。預警信號回路應留有10%~20%的備用余量。
6.5.3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的燈光報警信號系統與音響報警系統各自發生故障時應互不影響。
6.5.4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的聯鎖報警回路應設置檢查及復位器件,必要時應具有辨識、記憶功能。
6.5.5 在罐區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儀器儀表及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性能分類分級的有關規定,所有產品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6.6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的電源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應配備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及自動切換裝置。
主電源應采用可靠的供電電源。直流備用電源宜采用專用蓄電池組成的獨立供電系統或UPS不間斷供電裝置。
直流備用電源的電壓宜選用24V,其容量應能至少持續供電30min。
7 線路敷設
7.1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的線路敷設應遵照GB50257的有關規定執行。
7.2 通用規定
7.2.1 應按爆炸危險場所的類別、等級和防爆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電流等級選用橡膠/塑料護套電纜或本質安全電纜。信號傳輸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還應根據使用環境選用具有耐熱性能、耐低溫性能、阻燃絕緣性能和耐腐蝕性能的電纜。
7.2.2 電線電纜明敷設時應選用鋼管或電纜槽(電纜托盤)加以保護。
如在電纜溝內敷設,應與強電傳輸電纜分開敷設,保持規定距離。
如選用鋼帶鎧裝電纜埋地敷設,在不容易受到機械損傷的場所,也可以不加防護措施,但應遵照電纜埋地敷設的有關規定。
7.2.3 使用多芯電纜,應有備用芯線,備用芯線不得少于工作芯數的15%~20%。
7.3 本質安全回路
7.3.1 電路配線通常選用對絞信號傳輸電線/電纜,必須避免與非本質安全電路的混觸,防止由非本質安全電路引入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
7.3.2 電路配線中的電纜、鋼管、端子板應有藍色的標志。兩個以上本質安全電路共用接線端子板時,線端部應標明回路號以便識別。
7.3.3 電路驗收時,應查驗回路中全部部件、連接件及電纜的本質安全合格證,其中不得混有非本質安全器件。
7.4 接地保護設施
7.4.1 罐區應設置防止雷電、靜電的接地保護系統。
7.4.2 工作接地的接地體應設置在控制室附近,接地干線與接地體的連接點應有兩處以上,工人接地電阻應小于等于4Ω。
7.4.3 進入爆炸危險場所的電纜金屬外皮或屏蔽層應在控制室一端接地,且只允計一端接地,接地體應安裝在非爆炸危險場所內。
7.4.4 本質安全電路原則上不得接地,有特殊要求的場合,其接地系統和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產品說明書或設計規程中的有關要求。
8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的驗收
8.1 通用規定
8.1.1 易燃易爆罐區的安全監控預警系統應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驗收。、
8.1.2 驗收應在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監督下,由建設項目主管單位主持,會同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專業人員共同進行。
8.2 驗收的申請
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并應附下列技術文件;
8.2.1 危險介質種類、性質、爆炸危險等級的劃分以及工程有關情況。
8.2.2 設計審批文件、系統竣工圖、系統竣工表(附監測控制點一覽表)。
8.2.3 施工記錄(附有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調試報告。
8.2.4 維護與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登記表。
8.2.5 制造廠提供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等技術文件。
8.3 驗收申請的審批
8.3.1 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審查驗收申請單位提供的技術文件,文件資料審查的重點是:
8.3.1.1 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劃分。
8.3.1.2 采取的安全監控預警措施(包括系統軟件構成)。
8.3.1.3 儀表、電氣設備及材料的選型和配置。
8.3.1.4 其他文件資料是否符合安全監控預警系統規范要求。
8.3.2 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核準驗收申請報告后,要指定專門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8.4 驗收的實施
8.4.1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的驗收應依據本標準的要求,并參照GB50257—1996中第6節“工程交接驗收”的相關規定執行。
8.4.2 電源查驗
按GB/T15408,將不間斷供電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進行三次切換試驗,每交切換均應正常。
8.4.3 檢測器的抽檢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檢測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樣檢測:
8.4.3.1 實際安裝數在10臺以下時,抽檢其中五臺。
8.4.3.2 實際安裝數在10臺以上時,按總臺數的30%~50%比例抽檢,但抽檢總臺數不少于五臺。
8.4.3.3 若發現功能不合格者,應按加倍數量抽檢,且被增加抽檢的檢測器均應正常。
8.4.4 接地系統的驗收
檢查防雷、防靜電、保護及工作接地系統以及本質安全接地系統的接地電阻及系統應符合相應的規范。
8.4.5 聯鎖報警動作抽檢
8.4.5.1 檢查驗證聯鎖報警系統所使用的試驗、確認、消音、復位按鈕,就地報警按鈕以及聯鎖解除開關的動作功能,應全部合格。
8.4.5.2 報警點在100點以下,抽檢5~10個報警回路,若報警點在101點以上,則按5%~10%比例抽檢,應全部合格,否則應加倍抽檢。
8.4.6 通訊、廣播系統的驗收
8.4.6.1 各控制室與消防站或中央調度控制中心的通訊設備,應功能正常。
8.4.6.2 控制室或中央調度控制中心電話與“119臺”試能話,應功能正常。
8.4.6.3 在設廣播系統的崗位應進行廣播試驗,揚聲器及擴音機功能應正常。
8.4.7 系統軟件的驗收
8.4.7.1 聯鎖動作的重現性檢查,一般應查驗三次,準確無誤則為合格。
8.4.7.2 模擬輸入安全預警參數的信號,使系統運行并觀察監控預警功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8.4.7.3 安全監控預警系統軟件應具有自診斷功能。
8.4.8 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員資質的查驗
8.4.8.1 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操作規程、安全隱患登記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備及儀表器材的定期檢查與維護制度、安全教育及人員培訓制度等。
8.4.8.2 安全管理及值班人員資質的檢查驗證
管理安全監控預警系統的負責人和值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安全預警監控系統的全部情況和操作維護要求,必須經安全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并有培訓合格證;未經培訓考核不得上崗。
驗收時可考核有關人員的應知應會內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上崗資格。
8.5 驗收合格證書的簽署、發放
上述各項驗收工作完成后,驗收人員提出驗收意見,由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及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簽署驗收合格證書,一式四份。經蓋章后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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