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開放電子數據交換參與方從某一劇本發送的信息,符合于開放電子數據交換標準,應允許在該劇本的語境中,通過引用該劇本而無需通過協定,由一個或多個開放電子數據交換方接收和處理這種信息。不過在任何開放電子數據交換事務中,法律要求和(或)從組織允諾產生的義務,可由應適用的法律環境或參與的組織之間的法律交換協定的形成來調節。開放電子數據交換各方需要遵守基于規則的行為和過程,并在開放電子數據交換[例如業務、操作、技術、法律和(或)審核的視角]中擁有作出承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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