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由于雷電在交換局、用戶樓宇和遠端節點等建筑物內外的通信接入網絡和信號線路各過渡點造成的預期浪涌(過電壓和過電流)。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研究雷電電流作為一種損傷源,其過電壓和過電流對使用金屬導體的通信和信號網絡產生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又取決于作為研究對象的線路(見3.1.6)遭受雷擊的部位。
本標準的預期浪涌是按作為每類(S1、S2、S3和S4)損傷源(見3.1.6)的浪涌保護水平函數(SPL,見3.1.7)的峰值和波形確定的。預期浪涌的波形被假設為按其波前時間(T1)和半峰值時間(T2)描述的雙指數。
本標準對旨在線路安裝地點抗預期浪涌電流的保護措施(如浪涌保護器)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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