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低壓有源三相不平衡調節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型號命名、使用條件、基本電路及組成設備技術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標稱電壓1 000 V及以下交流電力系統,采用變流技術以平衡三相負荷電流的自動調節裝置(以下簡稱裝置),裝置的工作原理見附錄A。
注:用于1140 V交流電力系統的裝置可參照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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