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可能出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
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
a) 煤礦瓦斯氣體;
b) 火炸藥加工和制造;
c) 出現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12476.3);
d)
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
e) 醫療室內;
f) 居民住宅。
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
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
對于特定工業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設計規范。
注1:可燃性薄霧可與可燃性蒸氣同時形成或出現。盡管在壓力下釋放液體也可能產生可燃性薄霧,但本部分未考
慮液體的危險(由于閃點),在這些情況下,嚴格使用氣體和蒸氣的區域劃分可能不適合作為設備選擇的基礎。
可燃性薄霧的資料見附錄D。
注2:依據GB3836.15對設備進行選擇和安裝時,對薄霧危險不作要求。
注3:對本部分來說,危險場所是指三維區域或空間。
注4:如果影響可燃性物質的爆炸特性的變化可以忽略不計,則大氣條件就包括在基準大氣壓力101.3kPa和溫度
20℃上下波動的變化。
注5:本部分所述的災難性事故的概念是屬于那些不可預料的事故,例如,壓力容器爆裂或管道破裂。
注6:在任何加工裝置內,不考慮其大小,除與電氣設備相關的點燃源外,還可能存在很多點燃源。在這個意義上,
為了確保安全,必須采取適當預防措施,也可采用本部分對其他點燃源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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