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和/或電子設備在其所處的電磁環境中的抗擾度試驗。本部僅考慮傳導現象,包括連接到公用和工業供電網絡的設備的抗擾度試驗。本部分的目的是給出一個基準,用以評估電氣和電子設備在遭受正和負的低幅值電壓波動時的抗擾性能。本部分所涉及的電壓波動不包括閃爍,它是由燈光亮度波動產生的生理現象。本部分適用于每相額定電流不大于16A的電氣和/或電子設備。不適用于連接到直流或400Hz交流配電網絡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有關連接到這些網絡的設備的試驗在其他的國家標準中給出。特殊電磁環境下要求的抗擾度試驗水平及相關的性能判據,在適用的產品、產品類或通用標準中給出。但是很多類型的產品對電壓波動不敏感,因此這些設備不需要進行本項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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