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具有保溫、蒸燉、爆炒、油炸等烹調功能的商用電磁灶(爐)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單個或多個加熱單元的商用電磁灶和商用電磁爐(以下簡稱電磁灶),其單個額定功率不超過30kW,額定電壓不超過450V。
本標準不適用于:家用便攜式電磁灶、擬用于特殊環境條件下的電磁灶(如腐蝕性環境或容易引起爆炸的環境)、室外用電磁灶、工頻電磁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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