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通過相應接口互連的海上電子儀器與導航和無線電通信設備之間的數據通信要求。
本部分旨在支持從一個單發話器到一個或多個受話器的單向串行數據傳輸。數據可以以ASCII形式輸出,也可以包含任何規定的語句信息或根據專有語句的規則進行編碼的信息。典型信息的長度可以從11字符到79字符,并且通常要求重復速率達到每20 ms一次。
本部分對電氣的定義是為了適應比IEC 61162-1中規定更高的速率。由于只有有限的錯誤檢查功能,無法對消息傳遞提供保證,本部分在所有安全應用程序中應謹慎使用。
附錄A包含了一系列適用于本部分的相關國際海事組織(IMO)決議和國際電信聯盟(ITU)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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