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額定工作電壓460V及以下的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粉塵防爆照明(動力)配電箱的產品分類、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粉塵防爆照明 (動力)配電箱。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可能同時出現或分別出現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性粉塵的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
b) 那些不需要大氣中的氧即可燃燒的炸藥粉塵或自燃引火物質;
c) 沼氣和/或可燃性粉塵引起危險的煤礦井下用配電箱。
本標準未考慮由粉塵散發出來的可燃性或毒性氣體引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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