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用于電站的隔爆型電動執行機構的性能規范、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由隔爆外殼“d”保護,設備類別為ⅡA、ⅡB、ⅡC三類,允許最高表面溫度為85℃(溫度級別:T6)~450(溫度組別:T1),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b級的電動執行機構的設計、制造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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