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蒸汽發生器的蒸汽濕度和至汽輪機回熱加熱器的抽汽濕度以及汽輪機主汽閥前主蒸汽濕度的測量原則、測量方法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壓水堆核電廠和重水堆核電廠采用發射性或非發射性示蹤劑技術測量核能蒸汽供應系統的蒸汽發生器的蒸汽濕度,其相應的汽輪機主蒸汽和抽汽的的蒸汽濕度測量也適用于本標準,但對探針、節流量熱計等蒸流濕度測量方式不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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